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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江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试行)

正文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根据《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试点工作的意见》《自然**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号)、《******委区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试点工作具体推进方案〉的通知》(资雁委办发〔****〕**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年以前已经形成并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建设用地,同时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为建设用地,但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段处置的原则,在符合现行或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按程序处置后进行使用权确权登记。 用地行为发生在****年**月**日之前的,经所在村社同意,并公告**天无异议,报乡镇(街道)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地行为发生在****年*月*日至****年**月**日之间的,属乡镇(街道)、村、社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的,由村、社同意,乡镇(街道)审核,公告**天无异议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和宅基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落实处理(处罚)措施后,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使用并出具证明,乡镇(街道)审核,公告**天无异议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四条本意见由***自然**和规划局***国土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年。施行过程中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试点政策调整和实践需要,可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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