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清镇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公告
正文内容
因政府机构改革,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令***号)第五条规定“*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现确定***财政局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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