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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正文内容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确保公众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现将《***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年*月*日前反馈至***应急管理局(通信地址:*****海天大道***号行政中心东*号楼*楼)。联系电话:****-*******,邮箱:***********。 ***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确保公众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经营、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区域/时间划定)**山镇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外,其余地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除本规定允许的时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并予以公布。 因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或者*(区)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特殊情况禁燃)发布污染天气预警时,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禁止地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米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米内; (三)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消防重点单位及其周边***米内; (四)军事设施所在地; (五)山林禁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及其周边**米内;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九)饮用水源保护区; (十)商品交易*场、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停车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建成区内居民小区; (十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由*、*(区)人民政府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六条(部门职责)*、*(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有关重大事项。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场监管、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民族宗教、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基层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局规划,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许可审批)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布局合理的原则,严格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许可审批。 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外部距离不小于***米; (二)位于道路两侧; (三)长期零售网点销售淡季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四)在本次许可证有效期范围内因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处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取消其下次申请资格。 第九条(经营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交易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者不得到批发企业自行提取烟花爆竹,不得向消费者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 第十条(燃放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海上运输工具上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加强监护。 第十一条(举报与告知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或者举报非法经营、燃放及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从事客运业务的**经营人应当对服务对象非法携带或托运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机关报告,**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婚庆、殡葬服务)婚庆、殡葬服务提供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燃放期间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 (二)不得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协助或者便利; (三)对服务对象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零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自行提取或配送烟花爆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婚庆、殡葬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禁止燃放期间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或者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协助或者便利的,由**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婚庆、殡葬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放任服务对象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生效时间)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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