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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1期)

正文内容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于****年*月*日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鲜绿码超*(邓必坤)经营的鲜活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与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八大家花园**街**号***商铺,依法对******鲜绿码超*(邓必坤)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年*月*日,本局收到**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报告显示******鲜绿码超*(邓必坤)经营的鲜活牛蛙“呋喃**代谢物.μg/kg”检验结果为*.**,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恩诺沙星.μg/kg”检验结果为***,标准指标为≤***。呋喃**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月*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当事人处,由柯柏祥签收。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持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超*内已无抽检同批次鲜活牛蛙销售。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后*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因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于****年*月**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现已办结。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抽检当批次“鲜活牛蛙”已经销售完毕,本局未收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反馈,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涉案产品的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符合《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该超*在****年*月*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今后严格筛查供应商提供的货品质量;*.进货每批次都要求供货商提供进货票据及检验合格证明。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场监管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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