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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掖市和美乡村建设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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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美乡村建设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和美乡村建设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为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汇集民智,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两部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年*月*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南环路***号***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   附件:*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和美乡村建设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和《***和美乡村建设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年*月*日   附件 *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和美乡村建设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年*月*日在*五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上   ****年*月*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人民政府提请的《***和美乡村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针对和美乡村建设立法十分必要,条例草案内容较为完备,但立法目的定位还不够精准,可操作性、针对性、完整性及地方特色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起草组认真研究,进一步深入学习上位法及相关法规、政策,通过深入基层开展调研、组织赴外学习考察、召开条例草案对接推进会,进一步梳理立法思路,找准立法定位,精心设计制度,反复打磨修改,先后经**次修改完善,形成草案修改稿。同时,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发函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收到的***条意见建议,逐条分析,及时反馈,采纳***条(其**人大常委会领导及工作机构提出**条,采用*条;起草组成员单位提出**条,采纳**条;立法顾问提出**条,采纳**条;*区人大提出**条,采纳*条)。提出的草案修改稿由十章五十六条修改为八章五十七条。现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法规草案的名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建设的实施意见》,对推进和美乡村建设都有明确政策导向,修改中反复推敲,认为条例草案提出的“和美乡村促进条例”,不论是语法规范、还是政策导向都不适当,经反复研究,确定本条例规定的是“和美乡村建设”这一事项,需将条例草案名称修改为《***和美乡村建设条例》。   二、关于立法目的和基本框架。根据省委、省政府文件中明确提出的“村美院净乡风好、业兴民富集体强”的“和美乡村”定位,立法目的修改为:“为了建设村美院净乡风好、业兴民富集体强的和美乡村,推动全省乡村**示范区创建,全面实施乡村**战略。”体现小切口与大目标的统一、地方特色与维护上位法的统一。围绕立法目的,确立立法思路,着重解决和美乡村怎么建、建什么的问题,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章总则部分条款、第二章规划引领、第六章保障措施侧重回答“怎么建”的问题,第三章村美院净、第四章宜居**、第五章和谐善治侧重回答“建什么”的问题。   三、关于第二章的修改。条例草案第二章“规划编制”修改为“规划引领”,体现规划先行、引领建设的重要性,并有针对性地新增了风貌管控、村庄设计、住宅设计、乡村导视和分类推进等内容。   四、关于第三章的修改。条例草案第三章修改为“村美院净”,对应“村美院净”的目标,有针对性地对生态空间优化、农业绿色生产、农村“三污”治理、庭院清洁、村貌整治等设定条款,并规定了相应禁止性行为。   五、关于第四章的修改。条例草案第四章修改为“宜居**”,对应“业兴民富集体强”的目标,有针对性地对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土地整合、产业发展、产业融合、集体经济等方面设定条款。   六、关于第五章的修改。条例草案第五章修改为“和谐善治”,对应“乡风好”的目标,突出乡村由表及里、形神兼备的全面提升,有针对性地对文化育人、乡村治理、纠纷化解、村规民约、安全体系、易风移俗等内容设定条款。   七、关于第六章的修改。保留条例草案“保障措施”中财政投入、金融支持、人才培育等内容,新增设了科技赋能、组织保障等内容。   八、关于第七章的修改。针对条例草案“法律责任”部分不够明确的处罚规定,依据相关上位法重新设定,增强了可操作性。   九、关于其他修改内容。对条例草案中个别条款中的文字、表述方式等作了修改,删除了一些倡导性条款,增强了法条之间的逻辑性、表达的准确性和法规的可操作性。 ***和美乡村建设条例 (草案二次审议稿)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引领   第三章 村美院净   第四章 宜居**   第五章 和谐善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建设村美院净乡风好、业兴民富集体强的和美乡村,推动全省乡村**示范区建设,全面实施乡村**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国乡村**促进法》《**省乡村**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和美乡村建设促进工作。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和美乡村建设应当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农民为主体,遵循规划先行、分类推进、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和美乡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和美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和美乡村建设。   第五条【部门职责】*、*(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美乡村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和社会保障、自然**、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畜牧兽医、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和美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和美乡村建设,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村民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规定的义务,在村民委员会组织下参与和美乡村建设。   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各方面参与和美乡村建设,提高全社会参与和美乡村建设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宣传表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和美乡村建设的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支持和美乡村建设的良好氛围。   对和美乡村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引领   第八条【村庄规划】*(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坚持尊重村民意愿、方便生产生活、完善乡村功能、保持乡村特色的原则,优化乡村发展布局,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村庄规划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和美乡村建设。   第九条【风貌管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打造具有地方特色风貌的和美乡村。顺应乡村演变规律和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打造具有传统文化印迹、鲜明时代气息和各具特色的美丽村居,体现金**地域文化特征。   ***、***、***凸显塞上**、戈壁水乡主题元素,***、***突出明清清雅风格,肃**彰显裕固民族风情。   第十条【村庄设计】乡村可以开展村庄设计,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布局、公共空间节点、建筑布点和景观风貌,注重保护村庄自然历史风貌,突出地域特色、文化特点和时代特征。   第十一条【住宅设计】住建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适合当地实际情况、体现地域文化、传承当地建筑风貌的乡村住宅标准设计图集,免费提供村民参考选用。   第十二条【乡村导视】*(区)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全域导视系统设计导则,建设和维护简约**、功能齐全、美观协调的乡村导视系统。   第十三条【分类推进】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禀赋、产业基础,合理确定村庄发展类型,分类推进和美乡村建设。   第十四条【示范引领】*、*(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和美乡村示范村的引领作用,推动和美乡村建设全面发展。 第三章 村美院净   第十五条【生态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践行绿水**就是**银山的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加强农村污染防治,推动乡村绿色发展,持续改善乡村生态环境质量。   第十六条【生态空间优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水系、绿道、农**网等生态空间布局,彰显山**秀、天蓝地绿的田园特色。   水系整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强化系统治理、日常管护,恢复水系原生态,建设与地方特色和文化底蕴相匹配的生态景观。   绿道建设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优先选择本土树种,体现浓郁乡土气息,具备生态、景观、游憩等功能,符合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需要。   农**网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农业生产、生态保护等因素,精细规划,综合施策,展现田园风光,注重长期养护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绿色生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引导村民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推进秸秆、尾菜、养殖废弃物、废旧农膜等综合利用,建立健全农用废弃物回收机制。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按照国家规定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环保养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扶持等措施,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鼓励畜禽养殖方式由分散向集中转变,应当逐步将畜禽养殖棚圈与居住区分开设置。   畜禽养殖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防止恶臭气体和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村民在居住地内以自用为主养殖畜禽的,应当保持养殖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在村庄内散养畜禽,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污染周边环境。   第十九条【农厕改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厕所改造,选择便捷实用、成本适中、技术成熟、群众接受、适宜当地的农村改厕模式,并随着技术发展不断改进。   第二十条【垃圾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定点投放、定时收集、规范转运、集中处置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统筹建设和改造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与转运站、大件垃圾暂存点、可回收物回收设施、有害垃圾集中投放设施。   第二十一条【污水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法人主体建设运维、部门监管、村民参与的污水治理机制,因地制宜采用**化利用、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式处理等模式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二十二条【庭院清洁】村民应当做好庭院和房前屋后清洁工作,保持庭院整洁干净,生活用品、农用物资摆放整齐,柴草堆放符合防火和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村貌整治】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村民广泛参与村庄环境脏乱差整治,清理私搭乱建、乱堆乱放,整治残垣断壁,规范影响村容村貌的各类管线,保持村庄环境美观、整洁、有序。   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不得在村庄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损坏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污水处理、公共厕所等公共基础设施、设备或者改变其用途;   (二)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   (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四)向水体倾倒垃圾、污水、粪污和其他废弃物;   (五)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向农村转移、倾倒、填埋;   (六)随处张贴、喷涂广告和乱刻乱画;   (七)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八)其他影响村容村貌和清洁卫生的行为。 第四章 宜居**   第二十五条【宜居住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美丽农居建设,改善农村住房条件。   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与乡村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道路优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推进村庄道路建设,实施路面硬化工程,配套建设入户道路,并按照相关规范在通村道路、村庄主干道设置交通标志。   第二十七条【饮水安全】*(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养护长效机制,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   *(区)人民政府水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   第二十八条【教育发展】教育部门应当统筹城乡教育**,优化农村学校布局,持续改善办学条件,发挥优质教育**辐射带动作用,促进教育城乡一体化和优质均衡发展。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乡村两级医疗卫生、医疗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合理配置医疗卫生**,提高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老幼病残孕等重点人群的健康服务。   第三十条【养老服务】民政部门应当推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发展,统筹建设乡村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综合养老服务。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障】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落实农村社会保障各项政策,加强对留守儿童、妇女、残疾人等群体的关心关爱服务。   第三十二条【便民服务】*(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现代公共服务体系,引导城镇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乡村延伸覆盖,满足村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第三十三条【土地整合】*(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土地集约利用,对闲置宅基地、撂荒地、废弃建筑用地等,采取复垦、盘活、整治等方式,最大限度发挥土地**效益。   第三十四条【产业发展】*(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禀赋,按照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游则游的原则,合理安排村庄产业发展空间,全面提升乡村产业层次。   鼓励支持创意产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特色民宿、健康养生、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第三十五条【产业融合】*(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村发展基础条件,引导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集聚发展,构建产业融合新体系。   第三十六条【集体经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运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多渠道增加村集体收入,提高村级组织自我发展和服务能力。 第五章 和谐善治   第三十七条【文化育人】*(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挖掘、传承和发展民俗文化、农耕文化、传统手工技艺等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利用传统村落、民族村寨、文化遗迹、古树名木等文化遗产,推进红色文化**、生态文化**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提升文化育人的功能和价值。   加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大院、农家书屋等文化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乡村建设村史馆、民俗馆等展示平台,弘扬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第三十八条【乡村治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健全落实民主决策机制、村务公开制度、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引导村民参与乡村治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支持、规范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团结、联系、服务村民等方面的作用。   积极探索通过积分制、清单制、网格化等方式推进乡村治理,调动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发挥村民主观能动性。   第三十九条【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村民意愿依法制定实施村规民约,兼顾德治、法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文明和谐的乡土社会秩序。   第四十条【纠纷化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完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   第四十一条【法律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推动实施一村一法律顾问、法律明白人培养、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等工程。   第四十二条【安全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农村警务工作,推动***村建设。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食品、药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移风易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村民自觉抵制高额彩礼、厚葬薄养、大操大办、封建迷信等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财政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资金渠道支持和美乡村建设,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开展重点项目建设。   第四十五条【金融服务】*、*(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将更多**配置到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等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增强金融服务和美乡村建设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十六条【科技赋能】*(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兴农,积极应用现代农业科技成果,依托科技创新助推品牌打造、特色产业发展。推进数字乡村建设,为农产品营销、乡村社会治理和民生服务赋能。   第四十七条【人才培育】*(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人才工作机制,加强农村人才培养引进,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城*教师、医生、退休干部和农业科技、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法律服务等人才下乡服务。   第四十八条【组织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村干部队伍,健全乡村基层服务体系,为和美乡村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第四十九条【就业创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新型职业村民教育培训体系,创新培训组织形式,开展全产业链培训,提升村民职业化水**就业能力,引导村民就地就近就业。   鼓励引导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科研人员等到乡村创业,发展新产业新业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丢弃废弃物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养殖污染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造成恶臭气体和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乱扔垃圾废弃物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物等违规向农村转移、倾倒、填埋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城镇生活垃圾,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二)工业废弃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三)医疗废弃物,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筑垃圾,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乱涂乱画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随处张贴、喷涂广告或者乱刻乱画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改正的,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随地乱扔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随地吐痰、便溺,随地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和美乡村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兜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 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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