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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社会组织抽查审计项目询价公告

正文内容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规定,为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民政局应按年度随机抽取已登记社会组织进行检查。现对****年度社会组织抽查审计项目公开询价,欢迎有意向的供应商参加。 一、项目内容 (一)名称:社会组织抽查审计项目,抽查审计重点见附件*; (二)采购方:***民政局; (三)控制价格:最高限价人民币*.*万元(包含整改回访检查费用)。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最近三年没有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投标人应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 (四)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最近三年承接过社会组织审计业务者优先。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项目说明 (一)本项目共抽查审计(含整改回访检查)社会组织**家。 (二)如满足以上资格要求且有意参与报价的单位,请于****年*月**日**:**前到***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室)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加盖公章和密封章,逾期递交的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含以下资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 *、报价书(见附件*)。 (三)本项目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日内完成本项目要求的抽查工作。 四、联系方式 地址:*****路**号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旋、崔雯雯****-*******。 五、公告发布媒体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附件:*.报价书;*.抽查审计内容。                               ***民政局                             ****年*月**日 附件:* 报价书 ***民政局: (单位全称)授权(全权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全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的有关活动,并对该项目相关服务进行报价。为此: *.提供报价须知规定的全部报价文件。 *.完成本项目服务的单价报价为:元(大写含税价),总价报价为:元(大写含税价),保证遵守采购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保证遵守采购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保证忠实地执行买卖双方所签经济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该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 附件:* 抽查审计内容 *.年检内容:是否按时换届;是否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否依法设立并开展活动,或者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却未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否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业务活动是否正常;重大事项是否报备。 *.信息公开情况:是否制定信息公开制度;是否依法对有关信息进行公开。 *.内部治理状况:社会组织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是否健全,章程是否依法制定并经核准(章程中是否包含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内容);组织机构建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否依法召开;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执行是否到位。 *.财务状况:是否有专职的会计人员;是否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社会组织收入尤其是民非单位收入是否纳入单位账户);会费标准是否依法制定并且合理,是否规范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会费档次是否超过四档);社会团体接受捐赠是否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是否用于捐赠合同约定的用途,且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是否存在向会员间接分配捐赠资金的问题;净资产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不低于注册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成员内部是否存在违规分红情况);是否存在财务风险(社会组织与发起人、举办者、捐赠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是否有各类违规收费行为:(*.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协会商会及分支(代表)机构重复收取会费;*.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重点监管内容:(*.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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