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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丰县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内容

各乡镇(区)、*直相关单位: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我*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结合我*实际,制定了《***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局                       ****年*月**日 ***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我*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化、专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号)《**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信用**”建设的若干措施(****年版)>的通知》(鄂政办发〔****〕*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采规〔****〕*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鄂财采规〔****〕*号)《***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年**州营商环境指标优化提升方案>的通知》(咸财发〔****〕***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采机构以外,受***本级预算单位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在***内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以独立身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七条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 第八条评价结果作为对相关信用评价主体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 第九条信用评价采取相关当事人日常评价、财政部门监督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日常评价是指代理机构、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按照信用评价指标分别对另外三方进行的评价。 第十一条监督评价是指*财政局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的同时,按照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各项评价指标进行评价。其中,日常监督管理是指*财政局处理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及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线索等;专项监督检查是指*财政局组织开展的年度监督评价工作和其他专项检查工作等。 第三章信用评价方式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通过**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以下简称汇聚平台)实施。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准确作出信用评价,不得恶意评价。*财政局将恶意评价行为列入监督检查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对采购人信用评价。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 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在评审活动结束后*个工作日内,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约验收完成后*个工作日内,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后*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汇聚平台对采购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对代理机构信用评价。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在评审活动结束后*个工作日内,投标(响应)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后*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汇聚平台对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对供应商信用评价。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个工作日内;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结束后*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对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在评审结束后*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约验收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汇聚平台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六条对评审专家信用评价。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响应)供应商在评审活动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汇聚平台对评审专家进行信用评价。 第四章信用评价分值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项目初始得分为***分,评价主体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评价内容进行扣分。给予扣分的,需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对代理机构的评分。采购人、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投标(响应)供应商分别对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单项得分满分为***分,其权重分别为**%、**%、**%。 第十九条对供应商的评分。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分别对供应商信用评价单项得分满分为***分,其权重分别为 **%、**%、**%。 第二十条对评审专家的评分。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响应)供应商分别对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信用评价单项得分满分为***分,其权重分别为 **%、**%、**%。 第二十一条对采购人的评分。代理机构、投标(响应)供应商、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分别对采购人信用评价单项得分满分为***分,其权重分别为**%、**%、**%。 第二十二条被评价对象项目得分=评价主体*评分*权重+评价主体*评分*权重+评价主体*评分*权重。项目评价得分为动态得分,随各评价主体参与情况随时更新分数。 被评价对象年度得分=(被评价对象项目*得分+被评价对象项目*得分+被评价对象项目*得分+......+被评价对象项目N 得分 ) /N+财政部门评分。 第二十三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信用极好”“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不合格”等*个级次。评价主体评价管理周期内年度得分大于**分(含)的为信用极好,**分(含)至**分为信用良好,**分(含)至**分为信用一般,小于**分为不合格。 第五章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并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同步推送给全*各预算单位。被评价主体对信用评价扣分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评价结果起*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局提出异议并提交书面申诉材料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代理机构评价结果应用。一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为“极好”的代理机构,在下年度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检查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简化检查流程;鼓励采购人在自行采购的项目选择代理机构时,将代理机构信用情况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优先选择。一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代理机构,由*财政局开展约谈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时间为**天;连续两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第二次整改时间为***天;连续三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第三次整改时间为***天。*财政局将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购人委托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需事先向*财政局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六条供应商评价结果应用。供应商的信用评价等级供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等级为“极好”的,鼓励采购人在自行采购时优先选择,在合同预付款比例及资金支付进度上给予激励政策,下年度中*财政局一般不对其开展政府采购专项监督检查。信用评价等级为“一般”或“不合格”的,鼓励采购人在自行采购时谨慎选择,下年度中*财政局将其列入政府采购项目重点监督和检查名单。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评价结果应用。一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为“极好”的采购人,在下年度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检查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简化检查流程。信用评价等级为“一般”或“不合格”的,在下年度中*财政局将纳入政府采购专项检查等重点监督检查**府采购项目预算绩效重点评价范围等。连续两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为“一般”的采购人,由*财政局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评审专家评价结果应用。一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为“一般”的评审专家,由*财政局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信用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将暂停其参加评审活动,存在不良行为记录情形的,将相关情况通报给省财政厅按规定予以解聘。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实际监管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 采购人信息评价表.docx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表.doc * 供应商信用评价表.docx * 评审专家信用评价指标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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