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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奖励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正文内容

****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开征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化奖励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相关规定,现将《****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奖励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可以于****年*月**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反馈: (一)信函邮寄至:***松林路**号,****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科收,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传真至:***-********; (三)电子邮箱至:***********,并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场监管局 . ****年*月**日 ****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化奖励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推进全域标准化创新发展,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规范标准化奖励项目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资府发〔****〕*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成立的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或特别法人,且符合《***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资府发〔****〕*号)规定奖励条件的,向****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奖励包括以下项目: (一)承担国家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 (二)参与制(修)订并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级地方标准(仅包括起草单位前三位)、国际间团体标准的; (三)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或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的; (四)被授予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 (五)获评标准创新型企业的; (六)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单位通过确认的; (七)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企业标准“领跑者”的; (八)获得国家部委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商会团体标准“领先者”、“天府名品”团体标准的; (九)通过对标达标的。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的项目,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承担国家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万元、**万元、**万元; (二)对参与制定并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级地方标准、国际间团体标准的第一承担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对参编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级地方标准参编单位仅包括起草单位的第二、第三位。对修订标准的按相应制定标准奖励金额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或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万元; (四)被授予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万元、*万元; (五)对获评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中级、初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万元、**万元、*万元;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万元,获得高一等级的,须扣除原等级的奖励资金后再予以奖励; (六)对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单位通过确认达到AAAA级、AAA级、AA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万元、*万元、*万元; (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万元、*万元; (八)对获得国家部委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商会团体标准“领先者”、“天府名品”团体标准的,每个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万元; (九)对通过对标达标的,每个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万元。 第五条奖励资金纳入*级财政预算,在*级标准化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本*标准化奖励按自主申报制施行。 对自我评估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级*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上年度完成奖励项目,提交《***标准化奖励项目认定申报表》及相关印证材料。*级*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场监督管理局审核。 第七条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标准化奖励项目认定申报表; (二)申请与奖励项目相关的佐证资料; (三)单位完整账户信息; (四)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八条 奖励相关佐证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应当提供国家、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 (二)主导、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应当提供该标准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行业、地方标准管理机构的官方网站正式发布,且有主导、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正式标准文本); (三)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或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的,应当提供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 (四)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应当提供国家、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认的文件、证书或证明资料; (五)获评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应当提供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或国家官方网站证明资料; (六)成功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单位的,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告、证书及文件; (七)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应当提供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或国家官方网站证明资料; (八)获得国家部委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商会团体标准“领先者”、“天府名品”团体标准的,应当提供国家、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认的文件、证书、证明资料或国家官方网站证明资料; (九)通过对标达标的,应当提供国家官方网站证明资料。 第九条 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在奖励项目范围内的; (二)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 (三)申报项目中弄虚作假的; (四)近两年因产品质量或标准违法被处理的。 第十条受理申报项目的*级*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认定意见后报****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一条 ****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复审工作由****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科组织开展,并提出认定奖励项目及奖励金额建议名单,报请****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审定。 通过审定的奖励项目及奖励金额名单在****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对奖励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受理申报项目的*级*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由受理申报的*级*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场监管局报告调查结果。 申报单位认为有必须澄清、说明的,应当在调查核实期间书面提出。 对调查后成立的异议,取消奖励并告知申报单位和异议人;对复核后不成立的异议,向异议人告知复核结果。 异议的处置不影响同批其他项目的公示期。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场监督管理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报项目,按照认定的金额进行奖励;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申报项目,作出不予奖励决定并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 申报奖励项目认定的单位逾期申报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申报单位,经查实,取消奖励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项目认定。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XX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年。本办法由****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标准化奖励项目认定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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