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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正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法律援助法》,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号)的要求,我厅**省财政厅起草了《**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拟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全省使用。现就《**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在****年*月**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 (二)通过信函方式寄至:**省********西路**号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邮政编码******。 特此公告。 附件:**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 **省司法厅 ****年*月*日 附件 **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合理确定和及时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促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法律援助法》《**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定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的来源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法律援助事项的服务类型、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确定。 直接费用根据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因素确定。基本劳务费用根据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服务参考天数确定。 第二章 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第四条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按照法律援助事项的服务形式主要包括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等。 第五条办案补贴标准,是指办理民事、刑事、行政代理或者辩护等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以一件代理或者辩护事项为一件案件,办案补贴按件计算。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 (一)刑事案件 *.在本*区、*(*、区)办案的,侦查阶段每件***-****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元;审判阶段每件****-****元。其中,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每件直接费用***-***元,审判阶段每件直接费用***-***元。 *.在省内跨设区*、*(*)办案的,侦查阶段每件****-****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元;审判阶段每件****-****元。 *.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同时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审判阶段补贴标准为基数,每件增加***元。 (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为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仲裁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国家赔偿案件 *.在本*区、*(*、区)办案的,每件****-****元。其中,每件直接费用***-***元。 *.在省内跨设区*、*(*)办案的,每件****-****元。 (三)执行案件,其他非诉讼民事、行政案件 *.在本*区、*(*、区)办案的,每件***-****元。其中,每件直接费用***-***元。 *.在省内跨设区*、*(*)办案的,每件***-****元。 *.以调解、和解方式达成协议的案件,调解、和解协议未履行,受援人重新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原承办人员继续承办,不另行发放办案补贴,仅支付直接费用。 第六条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件或者按工作日计算: (一)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单位现场的值班律师,按日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每人每天发放***-***元。 (二)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为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完成会见、阅卷、参与量刑协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工作,形成完整案卷交法律援助机构并符合卷宗归档要求的,按件计算补贴,每件发放***-***元。对于当日同一值班律师在同一地点为多个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为:第一件按照每件***-***元发放补贴;从第*件起,每件发放***-***元。当日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元。 本条第(一)项与第(二)项的补贴不叠加领取。 第七条 法律咨询补贴标准,是指提供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在线解答咨询服务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 (一)法律援助人员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室)、“*****”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法律援助机构及其设立的工作站(点)等值班,或者参与宣传活动,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每人每天发放***-***元。 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本*区、*(*、区)法律援助宣传、调研活动或者在本*区、*(*、区)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室、联络点)实践或者提供咨询服务,每人每天支付直接费用**-**元。 (二)担任中国法律服务网、**法律服务网等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的驻场人员,按照回复法律咨询的件次给予补贴,每件次**-**元。 法律咨询补贴与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不叠加领取。 第八条 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 (一)代书补贴。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无人代理、辩护的受援人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规定要求完成结案归档的,每件***-***元。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属于同一种类的两个(含)以上受援人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每增加一份文书发放**-***元,但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元。 派驻在有关单位、场所法律咨询接待窗口的值班人员为来访咨询的当事人提供简单的代书,按照法律咨询处理,按日发放法律咨询补贴,不另发代书补贴。 代书补贴与其他补贴不叠加领取。 (二)公证、司法鉴定补贴。受援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援助案件中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减免相关费用应由其本人承担的、且已纳入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补贴费用范围符合“可申请补贴的法律援助事项”与受援案件相关的公证、司法鉴定项目费用,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每件法律援助案件公证费最高不超过***元、司法鉴定费最高不超过****元的标准据实支付给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 (三)翻译费补贴。受援人是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少数民族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等法律援助案件,确实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后,参照当地收费标准向翻译人员每次发放***-***元,每件法律援助案件的翻译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元。 法律援助志愿者在本*区、*(*、区)为受援人提供心理疏导、翻译服务的,每人每天支付直接费用**-**元。 (四)案件质量评估评查、疑难案件研讨、理论研究。组织专家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评查,补贴标准为:每人评估每个案件发放**-**元。组织专家开展疑难案件研讨、理论研究的,每人每天发放***-***元。组织专家开展异地评估评查、案件研讨、理论研究的,在报销食宿交通等费用的基础上,每人每天发放***-***元的劳务费。 第三章 法律援助补贴的特别规定 第九条 同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两人(含)以上针对案件事实及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或者针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民事、行政、劳动仲裁等案件,按照规定应计算为多个案件,以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为基数,每增加一件案件,增加***—***元,但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元。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或者非因法律援助人员原因不再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按照工作完成程度确定补贴比例: (一)法律援助人员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发放补贴; (二)已开展会见(约见)或阅卷等一项工作并提供相应材料的,按照相应标准的**%-**%支付补贴; (三)已开展阅卷、会见(约见)、调查取证、参加调解或者和解、参加庭审、提交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至少两项工作并提供相应材料的,按照相应标准的**%-**%支付补贴; (四)已完成全部工作并提供相应材料的,全额支付补贴。 第十一条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行政复议、刑事自诉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申请的,可以视情发放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 第十二条 本地区法律援助服务力量不足或者确有必要进行跨区域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的,办案补贴执行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补贴标准,办案补贴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倍。 第十三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因多次会见、开庭时间过长、需大量调查取证等情形导致开支较多的,办案补贴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倍。 跨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案情特别复杂,多次会见、开庭时间过长、需大量调查取证等情形导致开支特别多的,或者遇本办法涉及办案补贴方面未尽事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倍以上发放补贴的,由承办人员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报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后发放。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 (一)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擅自终止承办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未提交结案归档材料或者提交的归档材料不符合规定,经纠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四)不按规定填写录入法律援助业务管理系统的; (五)因不依法履行职责等承办人原因导致被重新指派的; (六)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定办案质量为不合格的; (七)私自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的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因办案人员存在明显过错给受援人造成较大利益损失的; (九)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的情形。 第十五条 财政供养的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在本*区、*(*、区)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不发放法律援助补贴,依照本办法规定支付法律援助补贴中的直接费用;跨省或者在省内跨设区*、*(*)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交通费、食宿费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标准予以报销;邮电费据实支付,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另行在本办法规定的限额内支付。 第十六条鼓励法律援助机构实行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结案归档卷宗材料、受援人的满意度及办案效果综合评价,对优秀、良好案件提高办案补贴***—***元,对质量明显较差的案件扣减办案补贴***-***元。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归档材料。审查通过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发放补贴。 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法律援助补贴支出台帐,制作法律援助补贴发放表,逐笔标明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时间、承办人、补贴数额等,履行财务及资金审批流程,将补贴支付到提供服务的法律援助人员本人实名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补贴发放管理制度,及时、足额支付法律援助补贴,不得无故克扣、拒付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指派或者未经结案审核通过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发放法律援助补贴。 第十九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并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于每年初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告上一年度法律援助补贴支出和绩效完成情况。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补贴公示制度,全面及时公开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并于每年*月底前公示上一年度法律援助补贴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 第二十一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细则,并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实施完成的法律援助事项,按照《**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赣财行〔****〕**号)规定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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