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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湘11破8号宁远县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门壹号”项目后期工程施工单位公开选聘公告

正文内容

***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门壹号”项目后期工程施工单位公开选聘公告 ****年*月**日,**省***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瑞盈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现正在清算过程中(破产清算案件现已经由****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东门壹号”项目是(原恒太商业广场项目)是***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保障项目后期建设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全体债权人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使破产财产保值、增值,现拟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选任“东门壹号”项目后期施工的施工单位。 一、项目概况 ***“东门壹号”项目(原恒太商业广场项目)是***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用地位于**省***内环路与丁字街交汇处(原**省***武装部驻地),东临内环路,南临丁字街,周边为商业住宅,占地面积约*.**亩(****.**㎡)。 本项目包括一类高层住宅*栋(*#栋,建筑高度**.*㎡),分为A、B两栋。其中A栋电梯房,主体结构系框剪结构,总层数**层(地上**层,地下*层),每层*套房(*梯*户),共**套住宅。B栋电梯房,主体结构系框剪结构,总层数**层(地上**层,地下*层),每层*套房(*梯*户),共**套住宅。多层住宅*栋(*#栋,建筑高度**.*㎡),系C栋楼梯房,主体结构系框剪结构,总层数*层(地上*层,地下*层),每层*套房,共**套住宅。另有约**套商铺,本项目规划有地下车位***个。 ****年**月**日,**恒太地产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郑志雄)与**建筑安装公司(现更名为***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前述合同签订后,**建筑安装公司完成了“东门壹号”项目负一层、负二层和楼梯房地面两层的部分工程。因**恒太地产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省***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湘****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解除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建筑安装公司退出本项目施工。 ****年*月**日,**恒太地产公司股东由郑志雄变更为欧小明、李加才、雷统其、刘德仁等*人,法定代表人由郑志雄变更为欧小明。****年*月**日,**恒太地产公司与**中诚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年*月*日,**恒太地产公司又与唐明清、郑小勇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经核实,唐明清、郑小勇系“东门壹号”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借用**中诚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资质进行施工。截止至****年*月**日(破产受理日),“东门壹号”项目主体结构已经完成,*#楼(A、B栋)、*#楼(C栋)均已经封顶,其中*#楼的外墙装修已经基本完成。**恒太地产公司拖欠施工方唐明清、郑小勇班组工程款未支付,工程处于停工状态。 ****年*月**日,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本项目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规[地]字第*******号)。****年*月**日,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本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规[建]字第*******号)。****年*月**日,本项目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项目代码:****-******-**-**-******);同日,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东门壹号项目备案证明》(宁发改备[****]**号)。****年**月*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项目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核定建设规模*****㎡,记载施工单位为**中诚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施工内容 *、本项目的施工范围是:“东门壹号”项目的剩余全部未完成工程,共包括下述两个组成部分: (*)原合同内未完成工程量,是指依据***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明清、郑小勇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未完成工程量,包括*#栋、*#栋的部分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部分水电工程等(详见设计图和****年*月*日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原合同外未完成工程量,是指依据***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明清、郑小勇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范围外的未完成工程量,包括地下室(地下车库)工程、*#栋的部分土建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绿化工程、电梯工程、部分水电工程等(详见设计图和****年*月*日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工期要求:*个月(****年**月**日前)。 *、质量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符合规划、设计要求,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保修要求:按国家相关规定保修。 三、参加选聘的资格条件: *、参加本项目选聘的施工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且合法存续、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 (*)在人员、设备、专业技术等方面具备完成本项目后期施工任务的能力。 (*)具备全额垫资完成本项目后期施工任务的能力。 *、参加本项目选聘的施工单位还应当具备下述条件:对唐明清、郑小勇施工班组原来已经完成的工程内容和质量予以认可。若由唐明清、郑小勇施工班组完成的本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施工单位承担。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选聘。 四、报价规则 *、本项目原则上无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采取由施工单位全额垫资的方式进行施工。 *、原合同内未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总金额不超过***万元(工程款由施工单位全额垫付)。特别提示注意:***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施工单位和唐明清、郑小勇施工班组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不超过****年*月*日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总额,施工单位应就工程款分配问题与唐明清、郑小勇进行自行协商。 *、原合同外未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该部分工程款按照施工单位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工程款单价最高不得超过签订施工合同时的***定额发布价的**%(工程款由施工单位全额垫付)。 *、施工单位采取垫资方式施工的,垫资款可以计算利息。利率不超过本项目施工合同签订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场报价利率(LPR)的*倍。 *、施工单位可以在本公告载明的最高限价范围内提交竞标报价(低于或等于最高限价)。施工单位提交的竞标报价高于本公告载明的最高限价的,竞标报价无效。 五、响应文件的提交期限 *、参加选聘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报名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交下述响应文件*份:(*)选聘申请书(加盖公章、统一格式);(*)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报价函(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参加选聘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年*月**日下午**时**分前向破产管理人提交响应文件,超过报名期限提交响应文件的,破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收。 六、选聘公告的澄清 *、参加选聘的施工单位要求澄清竞标公告及相关附件的时间和方式: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的*日前,提交至破产管理人指定电子邮箱(***********)。 *、超出前述时间之后的澄清要求,破产管理人不再接受,视为参加选聘的施工单位认可竞标公告及相关附件。 *、破产管理人澄清和修改竞标公告及相关附件发布的方式: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的*日前,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址:https://pccz.court.gov.cn/)以公告形式发布,参加选聘的施工单位自行查阅,破产管理人不另行通知且不需参加选聘的施工单位确认。如果澄清和修改发出的时间距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不足*日,相应推迟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 七、选聘程序 *、发布选聘公告:由破产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址:https://pccz.court.gov.cn/)公开发布选聘公告。 *、提交响应文件:参加选聘的施工单位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向破产管理人提交响应文件。对选聘文件及相关附件需要进行澄清的,按本公告确定的澄清程序进行。 *、资格审查:由破产管理人就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竞参加选聘的施工单位是否具备报名资格。 *、竞标评审:由破产管理人就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根据响应报价选定成交候选人。 *、公示成交候选人:由破产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址:https://pccz.court.gov.cn/)公开公示成交候选人,公示期不低于*日。 *、发出成交通知书: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破产管理人向成交候选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人应当在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日内与***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可以就原合同内未完成工程量和原合同外未完成工程量,与***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订立施工合同)。 八、其他事项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如果没有施工单位参加选聘,本项目由公开选聘程序转为合同邀请磋商程序。磋商对象的资格审查、合同控制价、公示方式参照本公告执行。 *、在提交响应文件前,参加选聘的施工单位应当全面了解“东门壹号”项目的施工过程和现状,并认真查阅了与“东门壹号”项目建设相关的全部设计、勘查、施工、监理等工程资料,并就本项目前期工程进行现场查勘。向破产管理人提交响应文件,视为对“东门壹号”项目的相关情况已经全面了解。 *、施工单位应自行完成本项目全部施工任务,不得将本项目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本项目全部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施工单位将本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的,应征得破产管理人书面同意。 九、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响应文件提交地址,可邮寄):**省***零陵区南津北路***号**瑞盈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李琼宇律师,电话:***********/****-*******。 特此公告。 ***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 附件 施工单位公开选聘公告(恒太).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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