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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赣0402强清7号九江维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公告

正文内容

**维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强制清算案公告 (****)维财企业清组字第*号 ****年*月**日,***濂溪区人民法院根据***濂溪区行政审批局的申请,作出(****)赣*****清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维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康润律师事务所为**维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现清算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维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的,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维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 二、**维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清偿或交付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维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清算组通讯地址:**省***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中星商务大厦**楼(**康润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王能文(电话***********)。 特此公告。 **维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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