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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1191强清26号镇江新区五部鑫源物流咨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追缴股东注册资本告知函

正文内容

**新区五部鑫源物流咨询有限公司 强制清算案追缴股东注册资本告知函 **新区五部鑫源物流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刘旭敏: **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新区*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于****年*月**日裁定受理**新区五部鑫源物流咨询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年*月**日指定**瀛镇律师事务所担任**新区五部鑫源物流咨询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案号为(****)苏****强清**号。 根据清算组调取的**新区五部鑫源物流咨询有限公司工商内档信息显示,五部鑫源物流咨询有限公司****年*月**日在**新区*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刘旭敏,系公司执行董事,五部鑫源物流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股东刘旭敏认缴出资**万元,持股比例***%,认缴出资时间为****年*月**日前。 鉴于清算组未在工商内档中找到任何验资报告等出资证明,未能移交到任何材料,结合公司章程载明的注册资本缴付期限等材料,清算组暂认定**新区五部鑫源物流咨询有限公司**万元注册资本金股东刘旭敏尚未缴纳。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无论是认缴制下还是实缴制下,公司的财产均包含公司注册资本在内。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之规定。而《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九条规定,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现因**新区五部鑫源物流咨询有限公司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特函告贵方: 请贵方在****年*月**日前缴足注册资本**万元,如贵方对出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若贵方到期未缴纳或以默示方式拒绝缴纳且未说明合理原因的,清算组有权要求贵方就未履行出资部分对**新区五部鑫源物流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此告知! **新区五部鑫源物流咨询有限公司清算组 ****年*月*日 附: 清算组通信地址:**省********南路**号信源华府*幢**层-**瀛镇律师事务所;邮编:******;联系人:刘律师、丁律师;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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