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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破10号惠州市大亚湾响水河工业园投资管理公司-(2024)粤1302行初68号行政裁定书征询意见通知

正文内容

(****)粤****行初**号行政裁定书 征询意见通知 ***大亚湾**河工业园投资管理公司及全体债权人: ***大亚湾**河工业园投资管理公司管理人于****年*月**日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粤****行初**号行政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修正)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规定,如不服的(****)粤****行初**号行政裁定书的需在****年*月*日前向****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管理人将上述行政裁定书向各债权人送达,就管理人拟不予对(****)粤****行初**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事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 管理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年*月**日施行)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年。”的规定,裁定书认为:被告**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年 * 月 ** 日通过召开区土地盘整联系会议并形成惠湾委纪〔****〕** 号《会议纪要》的形式,系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政策结合原告当时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政策性行为,不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人民法院无法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审议通过相关方案的惠湾委纪〔****〕** 号《会议纪要》形成时间是在 **** 年 ** 月 **日,原告作为企业改制主体,对于案涉土地盘整收回方案、土地补偿款数额确定及款项处置方案内容是清楚且没有异议的。现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对相关盘整方案、土地补偿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没有法律依据且早已超过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期限。且鉴于该期限在****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目前,管理人根据本案事实、接管的**河公司的所有资料,均无法推翻本案已过起诉期限的法律事实。故,管理人对于行政裁定书拟不予提起上诉。 为保障破产清算工作的高效、稳步和有序推进,充分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该上述情况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各债权人可于****年*月**日**:**前将《征询意见单》寄回管理人(如有相应证据请一并提交至管理人);若逾期不提交《征询意见单》,将视为债权人对管理人拟不予提起对(****)粤****行初**号行政裁定书的上诉无异议。管理人将在统计债权人会议征询情况后向各债权人通报债权人会议征询结果。 特此通知。 ***大亚湾**河工业园投资管理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 附: *.征询意见单; *.(****)粤****行初**号行政裁定书; *. 若需查阅相关案件材料,请联系李律师,电话:***********。 附件 征询意见单(债权人).docx 下载 (**河)***法院(****)粤****行初**号行政裁定书-.pdf 下载 征询意见单(债务人).docx 下载 (**河)(****)粤****行初**号行政裁定书征询意见通知.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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