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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冀04破75号磁县民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财产处置方案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管理人 ****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财产处置方案 经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决定将****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裁定受理****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食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年*月**日,****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信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粮食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为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基于债权审查确认的情况,结合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制作**粮食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如下: 一、破产财产 现有及将来由管理人依法追回的其他财产。 二、可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债权额,详见《债权表》,最终以****级人民法院裁定的《无异议债权表》为准。 本次会议前未能向管理人提交补充资料或未申报债权的,可依法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提交或申报。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务人的财产在扣除需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部分为可分配财产。 如本案存在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则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按以下顺序进行: *.第一顺序:职工债权; *.第二顺序:社保债权、税收债权; *.第三顺序:普通债权。 四、财产分配实施方案 *、破产财产的分配以货币分配为原则,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由管理人实施转账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十三条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 *、灵活运用其他分配方式,分配破产财产以维护债权人利益,管理人在本分配方案表决通过后(含破产程序终结后)如发现新的可供分配财产,但不宜进行货币分配的,管理人将采取实物分配、按比例分配应收账款或债权的形式依法进行分配。 *、清偿方式:管理人建议,在实际取得破产财产后,采用一次性分配方式进行。在实施分配前,管理人将制定《破产财产分配说明》向全体债权人公示,分配说明不再征求意见。 *、分配提存: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不予确认债权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管理人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向****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确认其申报债权是否成立及债权金额,否则本管理人对其债权分配不再提存。 *、追加分配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管理人提存的分配不及时受领或不能受领分配的,由管理人或人民法院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管理人在本分配方案表决通过后(含破产程序终结后)如发现新的可供分配财产的,管理人将在扣除相关破产费用后按照本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规则进行补充分配,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如发现应当追回的财产或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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