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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健全依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正文内容

为从根源治理我*欠薪问题,*人社局起草了《关于健全依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年*月*日至**月*日。 联系电话:****-******* 邮 箱:*********** ****年*月*日 关于健全依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健全防范惩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机制,着力清存量、 控增量、治根本,坚决遏制欠薪案件多发频发态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治理欠薪工作的安排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聚焦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积极构建源头预防、过程监管、依法清欠的综合治理体系,坚决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源头防治 (一)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建设单位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专户后,首次向专用账户拨付不低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的工程款。开工后,建设单位要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比例等,每月将人工费用拨付至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规定使用专用账户,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牵头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教育局、卫健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车站管理局、自然**局、生态环境局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下均称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建投集团、政府办(金融监管科)〕 (二)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并按照人社部门核定的数额存储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牵头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建投集团〕 (三)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新开工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内,发包人应当以保函或保单的形式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期限届至发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之日后***天。签约合同价****万元以下的(含****万元),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价的**%;签约合同价****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的(含*亿元),超出****万元部分,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亿元以上的,*亿元以上部分由双方商定担保金额。(责任单位:住建局、城管局) (四)落实应急周转金制度。*财政局在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专用账户,并保障此账户内额度不低于****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局) (五)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应建立健全项目人员登记、考勤、劳动合同签订等用工管理相关制度,配备专(兼)职实名制管理人员,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进出场登记、考勤计量等制度落实,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情况。建筑工人接受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实名制平台登记认证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工程项目作业相关的活动。(责任单位: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建投集团) (六)落实总包代发制度。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责任单位: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建投集团) (七)落实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发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节点或周期,双方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责任单位: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建投集团) (八)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进场施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企业应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每个工程项目中,开发企业(根据项目大小)配备*名以上专职劳资专管员,施工总承包企业配备*名项目经理,并不少于*名专职劳资专管员和*名维权员,不得一人兼职多岗。劳资专管员需要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的劳资专管员将获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牵头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建投集团) (九)建强用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系统。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将本领域在建项目全部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系统,对劳动合同签订、实名制管理、专用账户管理、工资支付等方面实现全过程监管。(牵头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建投集团) (十)推进农民工工资维权中心标准化建设。坚持企业为主、政企共建、全面覆盖、有序推进,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维权中心标准化建设,做到设施齐备、人员到位、制度健全、职责明确、工作有序、运转高效,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及时就地解决,努力把矛盾纠纷吸附在基层、化解在源头。(牵头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建投集团) (十一)落实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公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并及时公示考勤、工资确认发放等信息。牵头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建投集团) (十二)规范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个月。(责任单位: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建投集团) (十三)加强建设单位资**排监控。*数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环节审核建设单位资**排情况,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资**排的,不得批准项目开工建设。批准开工项目未履行农民工工资资金有关承诺的,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失信惩戒。(牵头单位:数政局;责任单位: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建投集团) (十四)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住建局加强对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的日常监管,确保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至施工方账户,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项目发生欠薪后,工资保证金及项目资本金不足以支付工人工资的,动用预售资金支付工人工资。(责任单位:住建局) 三、依法清欠 工程建设领域在建项目出现欠薪问题后,相关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涉事企业于*日内化解到位;对未能按时化解到位的,由*人社局、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并按规定使用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对账目不清或因工程质量存在纠纷的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原则上优先满足劳动者诉求,待工人工资支付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可通过法律途径另行主张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用工单位发生欠薪,*人社局要及时迅速处置,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存在争议,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人社局要果断移交**机关侦办处置。欠薪高发期,*人社局要组织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负责人成立临时联合处置机构,开展联合接访,迅速了解反映诉求、稳定群众情绪、及时协调调度相关责任单位和企业、快速处置欠薪问题。 四、职责分工 (一)*人社局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推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建设,加强劳资专管员管理,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二)*数政局负责加强工程类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财政部门未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不予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完善信用奖惩机制,推进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人力**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 (三)*财政局负责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指导督促国有企业加强农民工用工管理,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解决所属国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限制。 (四)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建投集团等单位是本行业、本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负责规范本行业、本领域内建设*场秩序,严厉打击“三包一靠”违法行为,严格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管理,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资金管理,全面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施工过程结算等制度,处置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五)*科工局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因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支付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六)*民政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的监管,***人社局督促新业态企业依法合规用工、落实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障责任,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七)*自然**局负责加强对土地整治、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绿化造林等财政出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解决本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八)***局**局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对拒不配合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案件予以提前介入;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九)*检察院负责依法及时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 (十)*法院负责解决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诉讼案件,对农民工申请人开辟绿色通道,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特别是群体性申请或上访案件,及时受理或处理,优先安排解决。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着力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做到快立、快审、快结。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十一)各金融机构负责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优化专用账户的开设、撤销服务流程,同时密切关注专用账户使用情况,发现专用账户未按规定使用的,要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预警,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至少留存两个月工资额度。*政府办(金融监管科)负责加强对各金融机构履职尽责的监管指导。 (十二)*税务局负责对企业依法纳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规定期公告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配合人力**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欠薪预警研判工作。 (十三)*司法局负责指导有关单位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十四)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调处,提前防范化解风险;对本辖区内所有项目劳动用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发放工资,及时处理欠薪事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属地**居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负责牵头处理欠薪事宜。 (十五)*住建局(解遗专班)要统筹考虑房屋建设和工资发放问题,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六)*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加强欠薪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将相关舆情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处置,严防恶意炒作和不实信息传播。 (十七)*纪委监委、*委组织部负责对处置欠薪问题履职尽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或组织处理。 五、惩戒问责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社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二)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三)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经**机关应当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迅速依法立案查处。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进行严处严判。 (四)对欠薪案件数额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标准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的,人社部门要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五)对源头防范制度落实不到位或存在欠薪问题的,由*人社局及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到位或虚假整改的,责令项目停工;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六)各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因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本行业、本部门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严肃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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