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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石油销售公司点石油库油品仓储合同相关纠纷专项法律服务采购]单一来源公示

正文内容

单一来源公示 一、采购单编号:P-DY-********-****** 二、报价有效期:**天 三、采购执行单位:**浙石油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四、采购标的名称:浙石油销售公司点石油库油品仓储合同相关纠纷专项法律服务采购 具体规格、技术指标及售后服务要求等详见下表。 序号 物料名称 采购数量 计量单位 税率 交付时间 交货地点 采购需求单位 行项目备注 * 纠纷案专项法律服务 * 项 *% ****-**-** **浙石油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五、拟采购物资、施工或服务的说明: 我司于****年*月与***点石仓储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点石油库”)终止**,为尽快提出油库剩余油品,我司多次催促点石油库清罐,因点石油库未及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作业申报等原因,清罐工作一直未予开展。直至****年**月双方开展清罐工作,清罐交付*#柴油***.**吨、**#汽油***.**吨、**#汽油***.**吨。发生合同约定超损量***.**吨(即实际损耗量超出合同约定损耗量***.**吨),折价损失预估约***万元(尚余**万元仓储费及危废处理、清罐等费用未支付);点石油库认为我司欠付仓储费等费用约***万元。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六、采用单一来源的原因及说明: 德恒律所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一直参与本案件前期纠纷协商谈判,已收集案件基本资料;公司与**江储四优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优公司)的仲裁案件为德恒律所代理,四优公司与本项目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案件关联性大;且四优公司以点石公司债权转让为由,以仓储合同纠纷案由已起诉我司,主张仓储费等费用约***万元,德恒律所对案情前因后果了解清晰,可快速开展工作。根据集团《生产、综合类项目(施工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二)为了保证采购项目与原采购项目技术功能需求一致或配套等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七、拟定供应商名称:**德恒(**)律师事务所 拟定供应商地址: 新业路***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楼 八、公示有效期: ****-**-** 至****-**-** 九、如对以上公示有异议,请与下表所列联系人进行联系。 采购执行人:蔡工 电话: ***********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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