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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号)

正文内容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号令)相关规定。现将我**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王老幺干杂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王老幺干杂店销售的*批次“干小笋子”,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产品控制 ****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局)于****年*月**日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对***王老幺干杂店(李辛琼)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当事人于****年**月**日共购进该抽检批次干小笋子*.*公斤、货值***元,截止****年*月**日该批次干小笋子已全部售完。***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但因其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售出时间较长、销售对象分散,未召回批次食品。 *.行政处罚 ***局于****年*月**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批次食品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未索取进货票据和质检报告,故无法追溯批次食品合法来源。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门*面积较小(**.**m*)、从业人数较少、经营规模较小,且为个体工商户,符合《**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元。 *.排查整改 ***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纯富干杂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纯富干杂店销售的*批次白芷,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产品控制 ****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局)于****年*月*日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对******纯富干杂店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当事人于****年*月**日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白芷共计*公斤、货值***元,截止****年*月**日,该批次白芷已售出*.**公斤,剩余*.**公斤被***局查扣。***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但因其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售出时间较长、销售对象分散,未召回批次食品。 *.行政处罚 ***局于****年*月**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批次食品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未索取进货票据和质检报告,故无法追溯批次食品合法来源。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办理并持有《**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系食品小经营店。依据《**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抽检不合格批次白芷*.**公斤;*.处罚款人民币***元。 *.排查整改 ***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清江镇钟福楼生活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清江镇钟福楼生活超*销售的*批次香蕉,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产品控制 ****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局)于****年*月*日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对***清江镇钟福楼生活超*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当事人于****年*月**日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公斤、货值**元,截止*月**日售出**.****公斤,损耗*.****公斤,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香蕉。***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因是时鲜产品已销售多日无法召回。 *.行政处罚 ***局于****年*月*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批次不合格香蕉时未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身份信息,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产品检测合格证明,也未建立进货台账,故不能对其追根溯源。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且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小于两百元,违法持续时间不足三个月,提交了行政处罚减免申请,生活确有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参照《**省*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元人民币 *.排查整改 ***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回星饮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回星饮品有限公司****年*月*日生产的“魁星露桶装饮用山泉水”,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产品控制。****年*月*日,****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局)启动核查处置程序,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回星饮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年*月*日生产上述批次的“魁星露桶装饮用山泉水”***桶、货值***元。****年*月*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抽样购买*桶,剩余同批次的***桶已于*月*日全部销售往***恩阳区。***局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召回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当事人****年*月*日发出《召回公告》,因为水在夏天消耗快,保质期短,截至目前未召回该产品。 *.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同时查明,****年**月**日,当事人因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局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省*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结合《川渝*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之规定,***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元;没收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元,共计罚没款*****.**元。 *.排查整改。****年*月*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环境、生产过程控制、贮存及交付控制等环节进行排查,发现一个桶清洗设备上长了青苔,分析这是造成涉案桶装水不合格的原因。 ***局向当事人提出了具体的整改要求,经复查,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杨世合副食门*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杨世合副食门*部销售的*批次散装白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产品控制 ****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局)于****年*月**日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对******杨世合副食门*部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当事人于****年*月**日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散装白酒***公斤、货值***元,截止****年*月**日,该批次散装白酒已售出*.**公斤,剩余***.**公斤被***局查封。***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但因其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售出时间较长、销售对象分散,未召回批次食品。 *.行政处罚 ***局于****年*月**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鉴于当事人不知道其购进的批次散装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够提供供货商经营资质及批次散装白酒的进货票据,并能如实说明批次散装白酒的合法来源,未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抽检不合格批次散装白酒***.**公斤。***局已于****年*月**日将该案件线索移交供货商所在地*场监督管理局。 *.排查整改 ***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特此通告 ****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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