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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档案征集管理办法

正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档案**建设,优化档案馆馆藏结构,弥补国家机关档案资料、社会民间记忆的缺失,有效保护档案**,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国档案法》《**省档案管理条例》《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集,是指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将散存、散失的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收集进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由省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档案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档案征集工作的管理监督。 第四条征集工作中所需的鉴定、购买、差旅、会议、奖励等费用纳入单位年度预算安排。 有偿征集和接受捐献档案经费支出主要包括专家鉴定费、有偿征集费、捐献奖励费、专题宣传费以及在征集或接受捐献档案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对征集工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章征集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征集的范围主要包括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散存、散失在各组织或个人手中的珍贵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一)散存在国内外的历任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活动期间形成的讲话稿、录音、录像、照片、题词、书信、实物等; (二)散存在国内外的历任**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讲话稿、录音、录像、照片、题词、书信、实物等; (三)记录**民主党派、团体的重大活动、事件、人物等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 (四)反映**各个历史(特别是革命历史)时期的文件、手稿、信札、标语、回忆录、录音(像)、照片、契约、票证、钱币、报纸、刊物、著作、小报、漫画、像章、邮票、连环画、宣传画等; (五)**籍或在**工作、学习、生活过的历史人物、知名人士的讲话稿、题词、自传、日记、信札、回忆录、照片、录音(像)、手稿、证书证件、著作、个人收藏及使用过的实物等; (六)反映**重大活动、突发事件、重点工程项目的档案; (七)记录**与港、澳、台关系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 (八)反映**人民生活、城*变迁、工商业发展、风俗民情、地方典故、传统艺术、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家谱族谱等; (九)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原生电子档案; (十)重要人物和重要历史事件经历者的口述史资料; (十一)其他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七条档案资料征集方式: (一)捐献。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鼓励所有者捐献。 (二)购买(含拍卖)。遵从*场规律,对具有较高保存价值但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经协商所有者愿意出售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购买。 (三)代存。对于比较珍贵的档案资料,保管条件差但所有者不愿意捐献、出售的,可由其所有者与档案馆双方协商,签订代存服务合同,所有权不变。 (四)复制。对于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孤本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所有者不愿意捐献、出售的,经其所有者与档案馆双方协商同意,可采取数字化扫描或者对原件仿真复制的方式进行征集。 (五)口述历史采集。对国家、民族、集体或个人的历史、现实、未来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的重大历史事件、重要活动的亲历(见闻)者进行口述历史采集。 (六)委托征集。档案馆以合同方式将具体征集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机构,委托行为应遵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方应对被委托方的征集工作进行监督。 (七)其他以合法途径征集档案的方式。 第八条征集档案资料的要求: (一)应当具有较高的保存价值。 (二)内容应客观真实。 (三)载体应基本完好,如有破损、霉变等现象,其程度应在可修复的范围内,且修复后其内容基本完整。 (四)数字化扫描或仿真复制的档案资料,应说明其原件的基本情况。 (五)电子形式的档案资料,其数据规范应当符合进馆要求。 第三章征集程序 第九条根据档案馆自身定位、馆藏实际和档案事业发展趋势,编制征集工作总体规划或中长期规划;制定年度征集计划或工作方案,规范有序开展征集工作。 第十条设区*以上档案馆可以邀请相关部门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专家组成档案鉴定专家库,服务档案资料征集工作。 第十一条征集工作者借助传播媒体、民间档案文献收藏团体或其他方式,搜集征集线索,与征集对象建立联系并跟踪关注,向征集对象详细说明有关规定和其享有的权利,协商征集方式,做到依法依规征集。 第十二条对拟征集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价值进行鉴定。 对拟采用购买(含拍卖)方式征集的档案资料,档案馆必须组织档案鉴定专家进行鉴定。鉴定专家组由三名以上相关专家组成。鉴定实行合议制,经合议,根据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评估意见,鉴定评估意见应列明拟征购档案资料的属性(含真伪)、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等)等内容。鉴定专家组成员应在鉴定评估意见上签名,若对鉴**论有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三条征集档案资料时,档案馆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出示表明身份的证明文书,供档案所有人核实。 第十四条征集工作人员向捐献人告知捐献档案进馆后捐献人的权利与注意事项。依据个人意愿签订捐献协议书,协议书随档案一同进馆保存。 第十五条档案资料所有者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对以购买(含拍卖)方式征集的,双方根据协议约定执行。 征集工作人员与被征集人办理交接手续时,应详细记录征集档案资料的数量和内容,开具目录清单交对方签收。 第十六条档案馆应当向捐献人颁发捐献证书,同时可以根据捐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可以根据捐献者需求为其提供档案资料的仿真复制件。 第四章整理和利用 第十七条档案馆征集部门要对征集进馆的档案资料规范整理,形成移交清册,并向接收部门移交。协议、合同以及在征集过程中形成的背景资料等同时归档移交。移交时,应当填写交接单并附移交清册,由交接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征集进馆的档案资料移交接收部门前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应专人专库或专柜保管,档案库房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八防”要求,确保档案安全。 特殊材质的档案资料要做好必要的技术处理并配备合理的保护装具,以确保档案资料安全完好无损。 第十九条征集进馆档案资料的利用: (一)利用档案资料必须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二)珍贵的档案资料原则上一律不提供原件,只提供复制件或照片。 (三)因举办展览等确实需要使用档案资料原件的,须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四)捐献者对捐献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可以无偿使用;对捐献的档案资料可提出限制使用的意见,档案馆必须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对于代存的档案资料,档案馆在根据代存协议提供优质安全保管服务的同时,应严格保护寄存者的隐私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只提供代存者自身利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需利用时,须征得代存者同意。 第五章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条鼓励非国家所有的反映本地区历史和地方特色的珍贵档案所有者向档案馆捐献;档案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并颁发收藏证书。 第二十一条对在档案的征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档案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档案征集人员将征集的档案资料据为己有的,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档案局、**省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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