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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心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鑫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送达(穗天劳人仲案〔2024〕6415号)

正文内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心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鑫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苏文秀诉第一被申请人**心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鑫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本委于****年*月**日将该《仲裁裁决书》通过*G形式发送给了申请人。因《仲裁裁决书》存在笔误,已依法作出更正决定。因无法与你两司取得联系,现根据《**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两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和《仲裁更正决定书》。   裁决结果如下:   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正决**果如下:   一、将《仲裁裁决书》第*页正文第*行至第*行“申请人****年*月至****年*月个人应缴存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合计均为***.**元”删除;   二、将《仲裁裁决书》第*页正文第**行至第**行“*****.**元(*****.**元-****.**元-***.**元**个月)。因此,本委对申请人本案的仲裁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具体金额以本委裁定为准”更正为“*****.**元(*****.**元-****.**元)。因此,本委对申请人本案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三、将《仲裁裁决书》第*页正文第*行“*****.**元”更正为“*****.**元”;   四、除上述更正内容外,《仲裁裁决书》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公告在******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你两司可到******石牌东路***号三楼***室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仲裁更正决定书》(联系人:叶玉婷,电话:***-********);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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