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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徐勋星、陈玉萍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事项社会风险征询公众意见公告

正文内容

社会各界人士、各利害关系人: 根据《**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紫港街道办事处委托***方安风险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徐勋星、陈玉萍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事项”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事项概况 ****年*月*日,***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徐勋星、陈玉萍在未取得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在***紫港街道百悦城二区*幢*单元***室正下方地下空间搭建建筑,该建筑为砖混结构,共两层,地下一、二层面积均为**.**平方米,一层高*.**米,二层高*.**米,两层中间的楼板用钢筋混凝土浇筑。*月*日,经***综合行政执法局函询***自然**和规划局,确认该建筑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行为。****年*月**日、*月*日***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先后通过手机短信、留置方式向徐勋星、陈玉萍发送衢常综执罚听告字〔****〕第******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告知徐勋星、陈玉萍拟处罚内容。徐勋星、陈玉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年*月**日,***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衢常综执罚决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徐勋星、陈玉萍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徐勋星、陈玉萍二人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 **** 年*月*日向徐勋星、陈玉萍留置送达,并于同年*月**日将前述处罚决定张贴于***紫港街道百悦城二区*幢*单元***室大门上。徐勋星、陈玉萍对该处罚决定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综合行政执法局于 ****年*月** 日作出的衢常综执罚决字〔****〕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诉讼费用由***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省******人民法院于 ****年*月**日作出(****)浙****行初 *号行政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徐勋星、陈玉萍不服,向****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级人民法院于 ****年*月**日作出(****)浙**行终**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对徐勋星、陈玉萍下达了衢常综执催告字〔****〕第******号、衢常综执催告字〔****〕第******-*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期满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现***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对徐勋星、陈玉萍的违法建筑实施行政强制拆除。 二、社会风险评估主体 单位名称:***紫港街道办事处 三、社会风险评估实施主体 单位名称:***方安风险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中大道**号中央商务广场*幢***室 联系人:毛先生 邮箱:***********联系电话:*********** 四、征询内容 *.征求公众意见范围:行政强制拆除事项涉及的利益相关群体为主。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内容:(*)行政强制拆除事项是否影响公众利益,有何诉求;(*)行政强制拆除事项对当地社会稳定是否会产生风险,如有,主要在哪些方面;(*)对行政强制拆除事项持何种态度;(*)有何意见和建议;(*)非社会风险方面的相关内容不在本次公众参与征求意见范围。 五、公告说明 自公示之日起*日内,社会风险评估编制单位为公众提供相关资料查询、查阅服务。 发布单位:***紫港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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