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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庐征地告〔2025〕8号)

正文内容

庐征地告〔****〕*号 ****年*月**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的***以《关于*******年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合〔****〕**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公顷(**.****亩)。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郭河镇乐庄村韦庄村民小组范围内。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公顷(**.****亩),其中:农用地*.****公顷(**.****亩),含耕地*.****公顷(**.****亩)、永久基本农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具体现状如下: 地块 被征地单位 土地分类面积明细(公顷) 乡镇(街道) 村(社居委) 村民组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合计 耕地 其他 地块* 郭河镇 乐庄村 韦庄 *.**** *.**** *.**** *.**** *.**** 地块* 郭河镇 乐庄村 韦庄 *.**** *.**** *.**** *.**** *.**** 地块* 郭河镇 乐庄村 韦庄 *.**** *.**** *.**** *.**** *.**** 地块* 郭河镇 乐庄村 韦庄 *.**** *.**** *.**** *.**** *.**** 合计 *.**** *.**** *.**** *.**** *.****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人民政府将组织郭河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按照《***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庐征补安置〔****〕**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人民政府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号)《**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自然**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号)及《关于印发***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政策的通知》(庐政〔****〕**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属地政府。***自然**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郭河镇,乐庄村,韦庄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j.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郭河镇人民政府,联系人:丁方川,联系方式:*********** 附件:附图 ***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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