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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正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有投资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在截止时间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反馈。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注明姓名及联系电话,以便查实联系。 联 系 人:朴迪,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兆麟街***号群团大厦*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室。 特此公告。 附    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此页无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针对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规模总量持续保持高位,安全生产风险较大的情况,结合近年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全*国有投资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项目建设高效、优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项目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实抓细抓好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全面压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范围内*、区、街道(镇)及*属企业集团财力投资的**、改建、扩建工程及装修工程。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等保密工程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全面、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采取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与建设单位承担同等责任,以下建设单位表述均包含代建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目标达成、措施落实到位,推动国有投资项目安全质量提升。 二、建设管理 (一)变更管理 *.建设单位为工程设计变更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以及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同时对设计变更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建设单位要严格施工变更签证管理,明确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和监督问责等内容,强化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审核,严禁出现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 *.设计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并做好各类设计变更的服务工作。 *.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对设计变更的可行性、合理性提出监理意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 *.采取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模式的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单位在项目管理服务期间,依据服务合同对勘察、设计、进度、质量、安全等管理承担相关责任。 *.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确需对原审查通过的图纸进行变更的,由建设单位向主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工程专项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向专项设计单位提出并经主设计单位技术确认,设计单位依据相关法规及标准出具设计变更单。涉及工程强制性标准、主体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设计变更,需经原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应强化对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等方面资料的梳理归档,确保工程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变更管理资料。 (二)材料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或符合省、*建设工程材料相关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违法指定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建立建设工程材料验证制度,严格核验相关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检测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证明文件和资料。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将检测费用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检测费不得挪作他用。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材料、设备未经监理单位确认不得使用。检测试样抽取、制作时,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当对检测试样张贴或者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检测试样信息应录入检测信息系统。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单位和建材供应商应做好重要建材报送、确认工作。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验。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并将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纳入监理范畴。 (三)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依法负责对勘测设计、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保证建设工程功能标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其中房屋建筑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宜少于*天/层,不应少于*天/层,确因实际需要少于*天/层的,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有完善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经施工单位质量、技术部门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批准后予以实施。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非住宅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审图公司审查,未经审图通过的,不得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重大质量、安全技术方案专家论证制度,对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隐蔽前及时通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对监理报告的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工程师应采取旁站、巡视**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对存在知情不报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追究相应责任。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目标,提升国有投资项目质量标准化水平。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和评价体系,推进质量行为管理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探索推广岗位标准化手册,将质量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 *.施工单位应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做好影像资料收集、归档,特别是对关键工序、重要建材、现场见证检测、隐蔽工程施工等做好影像留存。 (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列明安全生产费用的项目清单,该项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成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并按规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间节点前,通过具有承保资格的保险机构投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规定严格执行危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安全技术交底、现场管理、验收等管理程序。 *.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首要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分包单位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专业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专业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专业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组织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筹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对所有施工安全工作进行部署、检查、督办,统筹监督各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情况。对各施工单位、班组和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制度或约定进行追究处置。要从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的角度,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及每个阶段所需的合理时间,及时协调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各类问题。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专业分包单位进场前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还需要总承包、使用单位签订。涉及交叉作业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明确安全生产奖惩措施。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分包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条款进行细化,建立责任清单。 *.建设单位代表、项目经理、项目安全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专业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每月现场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在重要节假日、重点时段和项目关键时间节点必须现场带班。双休日及其他非常规时段施工时应现场带班,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安排与其他负责人轮班值守。 *.建设单位应按照行业要求,组织总包、分包单位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各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团体标准建设,并选择试点工程项目,自取得施工许可证起到完成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并实施各节点考评。 **.施工单位严格扬尘污染管理,确保源头规范。做到空气污染超过黄色预警天气不开挖,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的现场管理员不到岗不开挖,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未密闭盖平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未冲洗干净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同时,建设单位须要求施工单位及时督促运输车辆整改违规作业行为,对拒不改正的,立即向生态环境和城*管理部门报告。 (五)危大工程管理 *.强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控。要规范专项方案编制。由总包单位总体组织,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要求编制,应经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由总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要落实安全管控责任。总包单位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在各自范围内对分包的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负责。实施前,应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施工期间,总包与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现场带班。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对于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现场带班、特种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书等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落实预防高处坠落措施。要建立总体方案。总包单位要结合《***省建筑施工高处作业防坠落安全手册》等有关文件,制定防高坠专项方案,明确分包单位防高坠职责,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极端天气情况下指令停止作业活动。要严格用工管理。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单位在用工时应遵守高处作业相关限制要求,加强培训教育。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单位应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防高坠安全教育培训,考核通过后方能上岗作业。总包单位应对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加强过程管理。分包单位按照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负责日常巡查和维护管理,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措施要符合定型化、工具化要求。分包单位对其高处作业点实施巡查和按规定旁站。总包单位对安全防护用品实施统一管理。 *.严格重大风险作业安全管控。要落实防护措施。对于土石方开挖、爆破作业、设备(检修)安装、起重吊装、高处作业、脚手架搭设拆除、有限空间作业、焊接(动火)作业、生产用电等涉及重大风险作业的,分包单位应根据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总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作业现状提出增设要求。要开展联合检查。相关分包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作业区域组织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需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处理。要建立协调管理模式。涉及交叉作业时,由总包单位组织相关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召开专题会议,明确管理责任和作业流程,并各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工作协调。分包单位应互相告知本单位作业内容、主要风险及安全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措施。 (六)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 *.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建设单位及各参建单位要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建设单位要指导总包单位建立健全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单位应组织人员进场三级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施工项目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有针对性地说明施工现场风险源、控制措施及应急处置方案,增强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现场处置能力。 *.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单位要建立应急指挥体制。由建设单位组织,形成统一领导,协同作战的应急抢险体系。总包、分包单位应接受应急队伍统一指挥,装备物资统一调配。要完善应急预案管理。总包单位应组织各分包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总包单位建立综合预案,分包单位根据作业风险建立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总包单位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分包单位应按要求执行或参与。要推进应急队伍建设。分包单位应按照总包单位要求,参与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集中训练,提高现场处置和应急实战水平。 *.规范事故应急处置。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有关参建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工程所在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当事参建单位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瞒报、迟报、漏报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三、惩戒措施 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行业相关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对日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和项目行为责任追究,切实起到事故处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警示震慑作用。 (一)全面实行停工检查、警示约谈制度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项目,项目属地住建部门或监督机构应责令涉事工程项目停工整改,同时各区、*(*)住建部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涉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我*行政区域内其他在建项目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工整改。事故项目由其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照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及文件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经项目属地住建部门或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报*住建局复核确认方可复工。 *住建局或委托属地住建部门对涉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二)严肃查处建筑*场和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组应调查涉事工程是否存在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行为,同时,应调查建设单位、施工、监理等其他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不合理压缩施工工期; *.不合理压缩工程造价或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上述费用;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违规指定分包单位或者不将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管理; *.违法发包,对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混乱等情况不制止、不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行为。 (三)实施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严格落实安全事故“一票否决”,事故调查期间暂扣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限制相关企业在本*承揽工程。严格落实对事故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处罚,暂停其资质升级、增项,资格认定、注册等事项。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取消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事故项目不得参评*级奖项,不得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奖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一年内不得评为优秀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良好”以上企业。 (四)强化企业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或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对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启动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并根据复核、核查结果,对不满足企业资质条件或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报请降低或撤销企业资质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不能启动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的域外建筑施工、监理单位,提请省住建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加大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力度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或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进行内部责任倒查,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启动问责,同时将问责情况书面报送至*住建局备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倒查机制,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和安全生产“四不放过”原则,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监督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责。 四、支撑保障 (一)全面压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各建设单位要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压实主体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协同治理,全力确保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与安全底线,扎实推动工程项目管理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全面提升我*建筑领域安全管理水平。 (二)强化执法监管 各区、*(*)住建、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联合检查、“四 不两直”、第三方专家团队参与等方式,以“零容忍”的态度,从严管理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与安全隐患问题,形成闭环管理,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 (三)强化社会监督 各建设单位、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政 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与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工程开工前,应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信息。在施工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省、*、区(*、*)三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受理、登记、转办等制度,提高投诉举报问题处理实效。 经*、区(**)政府批准的应急工程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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