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正文内容
一、项目编号:绍柯采〔****〕****号 二、项目名称:**第二医院兰亭院区日常家电类小家电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索信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省******秋滨街道**街***号*B*** 被投诉人*:**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 地址:*****路***号 被投诉人*:************ 地址:***柯桥区湖西路****号(现代大厦) 相关供应商:***金穗电脑有限公司 地址:**省******中兴高层公寓*号楼**B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第二医院兰亭院区日常家电类小家电采购项目(绍柯采〔****〕****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索信商贸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金穗电脑有限公司投标产品不满足投标文件要求且无法提供参数证明起虚假响应招标文件所有参数无偏离,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该单位投标产品官方网站参数查询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要求该单位提供参数证明也无法出具;*、代理公司核实确有存在负偏离。 法律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无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 投标人所投内容不符合采购需求中实质性要求的; **.**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 投标人提供虛假材料投标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投诉事项 *:我单位质疑***金穗电脑有限公司虚假响应招标文件谋取中标,代理公司************核实该单位投标产品确实有负偏离存在虚假响应,并回复质疑成立,但处理结果是负偏离扣*分,不影响评标结果。我司对代理公司回复处理结果有异议,认为代理公司不具备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不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违反采购法包庇***金穗电脑有限公司,协助该单位谋取中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取消***金穗电脑有限公司中标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另行确定中标人。 *.代理机构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年*月**日,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和相关供应商***金穗电脑有限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年*月*日,本机关收到被投诉人**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和************的答辩书。 被投诉人**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辩称: 投诉事项*:***金穗电脑有限公司投标产品不满足投标文件要求且无法提供参数证明却虚假响应招标文件所有参数无偏离,谋取中标。 回复:根据**索信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我单位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协助复核工作,最终认定:①生活冰柜新飞BC/BD-***KHCT:招标需求为自由悬停门体,多角度悬停,***h 断电保护;②电话机中诺C***便笺记事薄设计;⑤无线讲解器步频T*+R*;招标需求为工作频段可设置,数量≥***个,上述三项参数指标存在负偏离,结合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一般性指标出现负偏离每条参数扣*分”,故***金穗电脑有限公司扣*分,但不影响评审结果。 投诉事项*:我单位质疑***金穗电脑有限公司虚假响应 招标文件谋取中标,代理公司************核实该单位投标产品确实有负偏离存在虚假响应,并回复质疑成立,但处理结果是负偏离扣*分,不影响评标结果。我司对代理公司回复处理结果有异议,认为代理公司不具备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不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违反采购法包庇***金穗电脑有限公司,协助该单位谋取中标。 回复:我单位根据原评标委员会的复核结果回复质疑人确实存在部分质疑事项成立,但结合开评标数据并不影响评标结果。投诉人所述的“包庇***金穗电脑有限公司,协助该单位谋取中标”无理无据。 本机关审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绍柯采〔****〕****号),采购预算金额*******.**元,采购人为**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年**月**日在**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开标并发布采购结果,共有六家供应商投标,中标单位为***金穗电脑有限公司。****年*月**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函》;****年*月**日,被投诉人**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和************对《质疑函》做出了回复。 二、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省深安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步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关于请求协助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的函》,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指标证明材料,向************发送了《关于请求协助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的函》,要求被投诉人组织原评审专家协助调查,评审专家依据本机关调查处理阶段收集的证据材料开展复核并出具了《复核报告》。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金穗电脑有限公司投标产品不满足投标文件要求且无法提供参数证明却虚假响应招标文件所有参数无偏离,谋取中标”。质疑阶段,投诉人对生活冰柜、电话机、无线讲解器、记录仪(执法仪)等产品相关技术参数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在收到质疑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专家进行协助复核,专家以中标商未提供充足证明材料为由判定生活冰柜、电话机、无线讲解器三项产品的技术参数不满足采购要求,并做出扣分处理,但不影响评审结果。投诉调查处理阶段,针对投诉人****年*月**日提交的质疑函内容,我局向相关厂家和被投诉人发函要求协助调查,被投诉人和中标人进行了解释说明,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专家做进一步复核,提供了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报告等证据。经查,中标人提供的中标产品生活冰柜“新飞BC/BD-***KHCT”的天猫官方旗舰店相关宣传页面和厂家“新飞冷柜产品BC/BD-***KHCT部分简介说明”显示,该型号冰柜门体可悬停,具有***h断电保护功能;中标人提供的中标产品电话机“中诺C***”厂家“项目产品说明”显示,电话机可定制有**组常用号码一键速拨,右上角可定做便笺记事簿贴纸;中标人提供的中标产品无线讲解器“步频T*+R*”官网相关宣传页面、产品说明书和制造商提供的“讲解器参数声明函”显示,该型号发射器发射距离≥***,耳机接收距离≥***M,工作频段可设置数量≥***个;中标人提供的中标产品记录仪(执法仪)“警翼F*”相关产品介绍显示,该型号记录仪(执法仪)具备内置咪头和喇叭,咪头功能类似麦克风,喇叭就是扬声器;同时,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以上中标产品功能符合项目参数要求,符合采购要求。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在验收阶段监督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是否符合采购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经查,被投诉人于****年*月**日收到质疑函,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专家对质疑内容进行复核,根据专家复核结果,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投诉人做出答复。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我司对代理公司回复……不符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不属于有效投诉事项。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投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投诉人违反采购法包庇中标人,协助中标人谋取中标。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第二医院兰亭院区日常家电类小家电采购项目(绍柯采〔****〕****号)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柯桥区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绍柯财执法〔****〕*号.docm (**.*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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