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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高龄津贴标准

正文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安全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字(****)**号)以及《***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宜政秘(****)**号)等文件精神,并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提高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高龄津贴标准,现将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元/月·人;(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元/月·人。A、B、C三类对象月人均差额补助标准分别为***元、***元、***元,对符合增发低保金政策的,按其保障类别按月给予**%或**%增发。 二、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一)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为***元/月·人;(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为***元/月·人; 三、高龄津贴标准**周岁-**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元,***周岁以上每人每月*** 元。上述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高龄津贴标准,自****年*月*日起执行。 ***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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