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1号)
正文内容
一、项目编号:[******]MP[GK]*******-* 二、项目名称:***第三医院布类洗涤管理服务(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运嘉保洁有限公司(下称“运嘉公司”) 通讯地址:**省***元洪投资区(***城头镇东皋村***号) 被投诉人*:***第三医院(下称“***第三医院”) 通讯地址:***宏路街道 被投诉人*:************(下称“明健公司”) 通讯地址:**省******岳峰镇化工路***号(原化工**侧)泰禾商务中心一区(东二环泰禾城*广场**C地块)*#楼*层**办公-* 相关供应商:**省闽榕泰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梅峰路*号梅亭大院**#~**#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运嘉公司对明健公司组织的***第三医院布类洗涤管理服务(三次)(编号:[******]MP[GK]*******-*,下称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闽榕泰公司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采购人***第三医院委托明健公司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包*结果公告,**省闽榕泰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为采购包*中标人。截止本投诉处理决定出具之日,中标单位已履行合同。 (一)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主张中标人因“虚假投标”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联勤保障部队采购管理部门处以“禁止其*年内参加”招投标项目的处罚,上述处罚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军队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且《供应商知情告知书》亦明确是*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由此,上述处罚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形。且未查询到中标人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闽榕泰公司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的情形。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材料,上述材料经核实均在有效期内。投诉人以中标人在其他项目资格未通过提出投诉,从而否认中标人的资格条件,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 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针对“A*设施设置情况(*)”提供了采用生化、曝气以及刮渣等处理工艺的设施照片和合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该评审项的技术参数,该评审项给予得分,评标委员会评审无误。投诉人提供的《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显示的内容是针对未批先建事项,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闽榕泰公司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 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提供一名医疗洗涤师的《职业技能证书》,该评审项评标委员会给予*分,并非投诉人所述的得*分。投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 中标人于投标文件中针对投诉事项*涉及技术参数提供承诺函,由于该承诺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该评审项未得分。投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全部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项 无 ***财政局 ****年*月*日
相关推荐
-
桦南县金沙乡前金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西山开荒地15亩旱田机动地发包1年项目
黑龙江省 2025-03-19 招标公告 -
招标文件 苏盐井神采供中心2025.3.19二分公司生产需采购调节阀一批询比2025.3.19(01)
淮安区 2025-03-19 招标公告 -
桦南县金沙乡前金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西山开荒地6亩旱田机动地发包1年项目
黑龙江省 2025-03-19 招标公告 -
依安县太东乡新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苕条地西旱田74号地11.25亩机动地一年期发包
黑龙江省 2025-03-19 招标公告 -
依安县太东乡新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苗圃旱田6号地0.7亩机动地一年期发包
黑龙江省 2025-03-19 招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