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安徽路桥]安徽路桥公路一公司沱浍河航道(李口至临涣段)整治工程施工 03 标(临涣里桥 公路桥、刘集桥)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标段1采购公告
正文内容
[**建工****]****公路一公司沱浍河航道(李口至临涣段)整治工程施工 ** 标(临涣里桥 公**、刘集桥)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标段*采购公告 根据《**建工公**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分发包及物资设备采购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现对我公司沱浍河航道整治工程**标项目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咨询进行公开询价。 一、工程名称及范围 *、工程名称:沱浍河航道整治工程**标项目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咨询服务; *、采购编号:ACEG-**************** *、采购内容:沱浍河航道整治工程**标项目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本次招标详见招标清单 ,含税控制价为*****.** 元(劳务费税率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皆可投标,但投标人必须按劳务费税率为*%税率进行报价)。 *、工程地点:**省******临涣镇。 二、报价单位资格要求及其他要求类 *、法人资格要求:独立法人(非个体工商户)、具有有效营业执照; *、**建工集团电子化招采平台已注册并获得终审通过; *、类似业绩要求:/。 *、投标人报价不低于(大于或等于)控制价视为废标或者无效标; *、参与报价即视为完全响应我方提供的合同条款内的所有要求; *、开标日前被集团分子公司认定不良记录的投标人或被国家行政机关列为失信单位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线上投标总报价与所上传的投标文件总报价不一致的,按无效标处理(因小数点问题的除外); *、未响应询价资料要求的,按无效标处理。 *、中标候选人在合同签订前,如被建工集团列入黑名单处理,则取消其中标资格。 **、投标单位自****年至今如与本公司存在法律纠纷案件,则不得确定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后取消其中标资格。起诉(仲裁)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不愿达成合理的和解或调解协议的;导致其他单位起诉(仲裁)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并造成实际损失的;要求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协助执行或其他行为给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 三、询价文件的获取及要求 资质符合要求的有意参加者,请自行登陆**建工集团电子化招采平台(http://cg.aceg.com.cn/)投标人端下载询价文件。 四、报价方式 ****年*月*日下午**时前登陆**建工集团电子化招采平台供应商账号系统,在线上进行报价,并按格式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盖章扫描作为附件上传至系统内。 五、其他 *、项目需求相关事宜可咨询项目部,项目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 *、投标报名相关事宜可咨询招标部门,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 六、评审办法 本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询价小组严格按照询价公告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有效供应商最终报价从低到高顺序推荐一位成交候选人。 七、货款支付 *、付款方式: 详见询价文件 八、履约保证金 (*)与公司有过一个完工项目业绩并办理完工决算的中标人所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从第一期计量款中—次性扣除;其退还由各项目部根据履约保证金规定处理; (*)合同价在***万元以下,按合同价*%缴纳;合同价在***万元(含)以上****万元以下,按合同价*%缴纳;合同价在****万元(含)以上****万元以下,按合同价*%缴纳;合同价在****万元(含)以上,按合同价*%缴纳,最高不超过***万元。 (*)中标人须在进场施工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各类保证金缴纳及合同签订具体时间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中标人完工后,办理退场协议,决算经公司核算审计部审核通过后,项目部经信息化系统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 (*)中标通知书电子化招标平台发送后(当日不算)*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若有)转账至指定账户,超过未转的予以废标。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招标人将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标授予下一个中标侯选人或重新招标。 (*)如果中标候选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账户信息(见中标通知书) 九、重要提示 *.*投标人投标必须按照*%税率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标。小规模及一般纳税人皆可投标,但是超出税率的发票金额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予补偿。 *.*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公司将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询标,就造价、工期、人员、设备、质量、安全、文明、环保等具体细节进行进一步确认,若不能接受相应条款,将继续洽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同时为避免出现不平衡报价,招标人在投标人总价不变的基础上,中标单价按公司控制价单价同比例下降(中标单价=中标总价/控制价总价*控制价单价),投标人须无条件接受,若不接受将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⑴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⑵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⑶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⑷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⑸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⑴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⑵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⑶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⑷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⑸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⑹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对参与集团公司招投标活动中被查属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按照《集团公司“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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