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9期)
正文内容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于****年*月**日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小孙水果店(孙文付)经营的香蕉和苹果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与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街坊***门*号(-*),依法对******小孙水果店(孙文付)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年*月**日,本局收到**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显示******小孙水果店(孙文付)经营的苹果蕉“吡虫啉.mg/kg”检验结果为*.***,标准指标为≤*.**;《检验报告》(报告编号:**********),显示******小孙水果店(孙文付)经营的香蕉“噻虫胺.mg/kg”检验结果为*.**,标准指标为≤*.**、“噻虫嗪.mg/kg”检验结果为*.***,标准指标为≤*.**。均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当事人处,由刘敏签收。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持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店内已无抽检同批次苹果蕉、香蕉销售。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后*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因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于****年*月**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现已办结。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本局亦未收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相关反馈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同时参照《**省*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 *.罚款人民币****.**元。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在****年*月**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积极配合*场监管部门调查;*.今后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场监管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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