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正文内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一)**白马井木花副食店销售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那大盛轩副食店销售的干辣椒,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白马井木花副食店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启动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涉案姜的《检验报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该批次不合格姜进行召回,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实,当事人于****年*月**日办理营业执照后,在**省***白马井镇**新区**大道临时农贸*场*号铺面**白马井木花副食店从事百货零售等经营活动。****年*月**日,当事人从****壮佰发商行购进姜**kg,购进单价**.*元/kg。当事人将上述不合格姜陈列于其货架进行零售。****年*月**日,本局委托**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姜进行抽检。****年**月*日,**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TS*******)显示上述姜为不合格。截至****年**月**日,上述姜含抽样共售出**kg,销售单价为**元/kg,销售金额***元。上述不合格批次姜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共计***元,违法所得为***元。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事后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且当事人已履行了本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那大盛轩副食店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干辣椒,对该批次不合格干辣椒进行召回,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 经查,当事人于****年*月取得有关证照后,在***那大***场南门*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年*月*日以**元/kg的价格购进干辣椒*.*kg。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食品时,未向供货商索取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协助***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以**元/kg的价格进行抽样送检,经***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涉案干辣椒,货值金额为**元,违法所得为**元。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场监管部门调查,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批次干辣椒检测报告后,已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公告召回,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较少,且该店经营场所及规模较小,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省*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元; *.罚款****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元。 ****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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