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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339号地块项目标识采购的变更公告

正文内容

***环****段***号地块项目标识采购采购文件中有关内容补充如下(以前所作任何表述与本补充文件不同的,以本补充文件为准): *、采购文件《第一章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中: 序号 采购内容 交货期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 标识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 接采购人通知后**日历天内完成现场交货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 人民币******元 修改为: 序号 采购内容 交货期 采购预算 最高限价 * 标识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 接采购人通知后**日历天内完成现场交货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采购文件《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中“(三)投标报价”中“★*.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最高综合单价限价(含税))。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修改为“★*.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综合单价限价(含税)。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采购文件《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中“(八)投标无效的情形”中“(*)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最高综合单价限价(含税))。”修改为“(*)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最高综合单价限价(含税)。” *、采购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中“*、详细评审”中增加:“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步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如:投标人报价<所有通过初步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可视为该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步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其在*小时内作出未低于其成本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若投标人未在*小时内向评审委员会提供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或投标人虽然提供了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但内容不完整、或依据不充分、或评审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经分析认为其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不合理或明显低于*场价,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采购单位:**海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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