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太阳能路灯安装(荔浦南环沿线)项目(GLZC2025-G1-310027-GXHS)质疑答复函
正文内容
质 疑 人:**佳城新能源有限公司 地 址:**壮族自治区*****区田川镇田州**明月湾*幢*号 法定代表人:杨征 委托代理人:卢雪白 电话:*********** 贵公司关于****年太阳能路灯安装(荔浦南环沿线)项目(GLZC****-G*-******-GXHS)质疑函,本单位于****年*月**日上午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答复*:本项目要求设置“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中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第三方检测报告(如有)和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原件核查”是在签订合同之后中标供应商提供货物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没有指向或限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为了保障采购人的自身合法权益,以防不良供应商用虚假应标,且符合政府采购活动具备充分*场竞争力的要求,属于合理设置范围。该要求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二、采购需求禁止设置内容**点“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供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相关材料的”的情形。综上所述,质疑人提出的此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内容不成立,予以驳回。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关注与支持! 特此复函。 ************ ****年*月**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佳城).pdf (***.*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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