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作废不动产权证书的公告
正文内容
(编号:****-**-**-**) 根据**回族自治区***人民法院(****)宁****执****号执行裁定书及(****)宁****执****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宁东不动产登记分中心依法将张彦萍名下坐落于***宁东镇中宇**汇财富广场*栋*层***室(证号:宁(****)***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转移登记至余昊洋名下。因无法收回上述不动产权证书,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单位公告作废上述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公告! 宁东管委会自然**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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