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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答复质疑新办企业免费刻制公章(项目编号:BHZC2025-J3-020001-XRZB)相关事宜的函

正文内容

质 疑 人:拓维(**)规划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上坊路***号 法定代表人:胡琴 委托代理人:黎佳玮 拓维(**)规划发展有限公司: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贵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质疑函》。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调查核实,现作如下答复: 关于贵公司提出的“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在地”事宜。经核实,本项目采购文件提出的特定资格要求为“供应商必须取得当地**机关核发的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本项目采购标的“公章刻制”属于特定行业——印铸刻字业,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根据《**壮族自治区**厅关于明确印章改革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桂公(治)通〔****〕***号)第三条自主选择印章刻制经营企业问题“在网上自助或现场办理印章刻制业务时,办理人可自主选择刻制企业是指:办理人可以选择设区*范围内取得经营许可的任意一家印章刻制经营企业制作印章。但印章刻制经营企业不准跨许可范围派员或设点承接印章刻制业务”。本项目采购地点在******,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当地**机关核发的《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符合规定,不属于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在地为******,歧视外地供应商。基于以上事实,驳回贵公司的质疑,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局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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