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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对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物业服务采购(GXZC2023-G3-001761-CGZX)质疑答复书桂政采函〔2023〕148号

正文内容

桂政采函〔****〕***号 质疑答复书 质 疑 人:**拓峰劳务有限公司 地& && 址:*****塘区**街道友爱北路**号**栋*单元***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春玲 委托代理人:苏时福 本中心于****年*月**日收到质疑人递交的《质疑函》,质疑人对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物业服务采购(GXZC****-G*-******-CGZX)项目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质疑事项共*项: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中的“投标人报价承诺”分的内容限制公平竞争,与项目不相适应,同一评审因素重复加分。“*、信誉分”中“获得省(自治区)级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加分不合理。质疑人要求修改质疑事项有关的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内容。 为此,本中心对质疑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现查明: 一、关于质疑事项*: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中的“投标人报价承诺”分以供应商的服务成本支出达到以下比例进行定档评分,应标文件中承诺服务成本支出标准占招标限价**.**%以下的得*分,**%~**.**%以下的得*分,**~**.**%的得*分,**%以上的得*分。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上述评审因素的设置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以及“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的规定。 二、关于质疑事项*: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中“获得省(自治区)级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作为评审因素未明确哪一政府部门,具体是哪些荣誉、无法判断该类荣誉与采购需求是否相关,评审因素设置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中心认为:质疑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一)规定,本项目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年*月*日 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壮族自治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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