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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关于公务出行租赁车辆最高限价的通知

正文内容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省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管理办法》第五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租赁供应商及各类型租赁车辆最高限价,各单位在不高于最高限价的前提下与租赁供应商商定具体租赁价格”和《****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在不高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的租赁车辆最高限价的前提下,与租赁供应商商定具体租赁价格,凭票据实报销”的规定,我校租车的最高限价按《**省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赁车辆供应商采购项目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公告》第三章“采购需求”里公布的最高限价执行(详情请见附件)。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租车费不执行上述最高限价。 除差旅费之外的租车参照《**省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管理办法》执行,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不能开具“租车费”发票;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的具体租车价格和供应商的确定由用户单位按照《****采购管理办法》以采购服务方式执行,且租车价格不得高于规定的最高限价。 请各部门、各单位即日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省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管理办法》.docx 附件二:公务出行租赁车辆最高限价.docx 财务处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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