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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终止决定书

正文内容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终止决定书   投诉人:**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播州区南白街道乌**路汇龙大厦第*幢*座*单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 法定代表人:徐红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投诉人:***医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关区**路*号**·财富国际**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EDCYU*P。 法定代表人:罗培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投诉人:**智轩众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贵**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商科创园B栋*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H**K**U。 法定代表人:姚铭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 **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加了***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项目编号:E****************),该项目于****年*月**日**:**在***公共**交易中心开标,****年*月*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投诉人**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在评标过程中符合性审查未通过,投诉人**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理由不成立,于****年*月*日向招标人***医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智轩众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于****年*月*日收到招标人***医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智轩众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回复,投诉人**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满招标人***医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智轩众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回复,于****年*月*日通过***公共**交易服务平台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本案在调查处理期间,投诉人**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撤诉函》,要求撤回对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投诉人**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同时终止该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投诉人**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该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推进。     ***发展和改革委员                            ****年*月*日 *_*_***发改委终止处理决定书(**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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