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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对一校三区互联网光纤租赁服务采购项目(GXZC2023-C3-003314-CGZX)质疑答复书桂政采函〔2023〕285号

正文内容

桂政采函〔****〕***号 质疑答复书 质 疑 人:**佩奇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青秀区星湖路**号*栋*单元****号房 法定代表人:杜宇佳 委托代理人:韦 丁 本中心****年*月**日收到《质疑函》,质疑人对一校三区互联网光纤租赁服务采购项目(GXZC****-C*-******-CGZX)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 质疑事项共*项: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中要求“以通信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互联网发展报告为准”作为评审因素不明确不合理;要求“实施互联网线路能提供采购人原有公网IP地址……”的评审因素具有限制性;本项目“基础电信运营商或具有基础电信运营商有效授权的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具有排他性。质疑人要求修改质疑事项有关磋商文件内容。 为此,本中心根据质疑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核查,本中心认为: 一、关于质疑事项*:本项目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投标人互联网主要骨干省际出口带宽性能分”要求“以通信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互联网发展报告为准”的表述已明确,该评分标准不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关于质疑事项*:本项目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项目施工进度与实施方案分”要求的“实施互联网线路能提供采购人原有公网IP地址……”的评分标准要求不合理。 关于质疑事项*:“互联网光纤租赁”属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年版)A**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国电信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需要具备《中华人民**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本项目关于“基础电信运营商或具有基础电信运营商有效授权的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表述不准确。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成立,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一)规定,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年*月**日 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业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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