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公告详情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正文内容

一、基本要素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办事指南编码 ******************************* *.对应政务服务实施清单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设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实施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号)(第三条):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要求,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文书示范文本,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根据其公共场所的真实情况如实作出承诺并提交所需材料,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诚信守诺,在其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监管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设区的*级卫生健康部门 *.实施主体:***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审批层级:*级/隶属 **.行使层级:*级/隶属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受理层级:*级/隶属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初审层级: **.责任处(科)室:审批服务科 **.权限划分 *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负责地铁的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 **.行使内容: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行政相对人权利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义务 (一)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三)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服务对象类型: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就业创业、医疗卫生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准营准办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许可证件名称:卫生许可证 *.改革方式:* **.具体改革举措 在全国(除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制,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对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由审批改为备案。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卫生状况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共场所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名称 (*).*、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卫生许可证原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相关证明材料: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材料信息 *、 (*)申请材料名称:*、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卫生许可证原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相关证明材料 (*)材料类型:纸质、电子 (*)材料形式:原件和复印件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其他 (*)来源渠道说明: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材料审查要点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的卫生许可申请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工作应当有*名以上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组成应当满足审核所需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的需要。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规定,不得与被审核单位或项目有经济利益关系,不得向被审核单位收取费用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现场审核人员应当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材料所列的内容进行核实,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现场审核表》,出具“建议批准”、“建议不批准”的现场审核结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核结论为“建议批准”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于**个工作日内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现场审核结论为“建议不批准”的,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并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机构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提交方式:窗口提交,网络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接收地址:***赣西大道****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号窗口 *.提交方式:网页提交 *.传真号码:无 **.是否需要实人认证:否 **.关于实人认证的说明: 六、中介服务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否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要求: *.中介服务内容: 七、审批程序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组织完成对申报资料审查,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核对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制证发证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号)(第三条):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要求,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文书示范文本,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根据其公共场所的真实情况如实作出承诺并提交所需材料,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诚信守诺,在其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是否需要鉴定:否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法定审批时限:*工作日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号)(第三条):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要求,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文书示范文本,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根据其公共场所的真实情况如实作出承诺并提交所需材料,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诚信守诺,在其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办件类型:即办件 九、收费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是否允许减免:否 *.允许减免的依据: *.减免收费的情形: 十、行政许可证件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卫生许可证 *.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年 *.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其他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否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有无年检要求:否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年检周期:无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无 *.年检是否收费:无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有无年报要求:否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无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 十五、业务办理信息 *.是否通办:无 *.通办业务模式:无 *.跨省通办事项名称: *.是否是**号文中的跨省通办事项:无 *.应用场景: *.联办机构: *.办理形式: *.是否网办:是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网办地址:http://www.jxzwfww.gov.cn/&flag=false **.是否可在移动端办理:否 **.微信小程序办理地址: **.支付宝小程序办理地址: **.百度小程序办理地址: **.APP办理地址: **.其他办理地址: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无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无 **.到办事现场次数:*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服务渠道: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赣西大道****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日上午*:**-**:**下午:**:**-**:** **.咨询方式:通讯地址:电话号码:****-******* **.咨询网址: **.政务微博网址: **.监督投诉方式:通讯地址:监督投诉电话:****-******* **.投诉网址: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是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 **.所属业务分类:就业创业 **.业务办理系统:综合窗口系统办理 **.网上支付方式: **.预约电话号码:****-******* **.网络预约地址: **.是否免申即享:无 **.是否涉及惠企政策:无 **.问题、解答 问题:在申请材料填写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解答:不能完全按照示范文本填写,要符合实际情况。 十六、办理流程说明 *、 (*)环节名称:预约 (*)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办理内容:咨询具体材料与办理流程 (*)办理进程查询: (*)送达方式: (*)办理说明: *、 (*)环节名称:申请 (*)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办理内容:携带材料前往窗口办理或者在网上进行线上材料填写 (*)办理进程查询: (*)送达方式: (*)办理说明: *、 (*)环节名称:受理 (*)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办理内容: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进行告知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办理进程查询: (*)送达方式: (*)办理说明: *、 (*)环节名称:审查 (*)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办理内容:对材料进行核实 (*)办理进程查询: (*)送达方式: (*)办理说明: *、 (*)环节名称:制证发证 (*)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办理内容:对符合要求的相对人进行证件制作 (*)办理进程查询: (*)送达方式: (*)办理说明: *、 (*)环节名称:办结 (*)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办理内容:对符合要求行政相对人进行证件发放,不符合进行告知 (*)办理进程查询: (*)送达方式: (*)办理说明:

相关推荐

打开中招网APP查看更多信息
招标网首页 > 变更公告 >

注册

客服电话400-633-1888
版权所有 © 2005-2024 招标网 zhaobiao.cn

该项目详情注册或登录后可继续操作查看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