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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正文内容

一、基本要素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办事指南编码 ******************************* *.对应政务服务实施清单事项名称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设定依据 (*).医师法(第二十一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及时予以公告,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医师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四)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明理由。 (*).医师法(第十九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申请重新执业的,应当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注册。 (*).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医师法(第三十四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医师法(第二十条):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但是,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个体行医。*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本法规定注销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法(第十八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 (*).医师法(第十五条):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二)受刑事处罚;(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职权发现医师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实施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给予警告,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四条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五条港澳台人员申请在内地(大陆)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籍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至第六条):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一)调离、退休、退职;(二)被辞退、开除;(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备案满*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第二十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第二十一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第十六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第十七条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第十八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十)本人主动申请的;(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近*个月*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第十三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第十四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级行政区划。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第八条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九条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条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第十一条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监管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医师法(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九条):第五十四条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第五十八条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设区的*级卫生健康部门 *.实施主体:***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审批层级:*级/隶属 **.行使层级:*级/隶属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受理层级:*级/隶属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初审层级: **.责任处(科)室:综合监督科 **.权限划分 无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办理医师申请执业注册变更 **.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拟在省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需要变更执业机构、执业类别、执业级别、执业范围的。 *.*.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不予注册的情形。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第五条至第七条):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级行政区划。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四)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明理由。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医疗卫生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许可证件名称: *.改革方式:* **.具体改革举措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医师定期考核、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行业监督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向社会公开本区域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公布监督电话或其他监督方式,畅通群众和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置举报。对于受到刑事处罚、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名称 (*).*.医师申请主要执业机构变更、执业地点变更、执业类别变更、执业级别变更的,应在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材料的基础上,提交《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申请在同一医师资格类别内变更执业范围的,除应在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材料的基础上,提交《医师执业证书》外,还须提交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拟从事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同一类别拟从事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满两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或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安排的指令性**策性转岗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材料信息 *、 (*)申请材料名称:*.医师申请主要执业机构变更、执业地点变更、执业类别变更、执业级别变更的,应在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材料的基础上,提交《医师执业证书》。 (*)材料类型:纸质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 (*)申请材料名称:*.医师申请在同一医师资格类别内变更执业范围的,除应在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材料的基础上,提交《医师执业证书》外,还须提交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拟从事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同一类别拟从事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满两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或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安排的指令性**策性转岗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材料类型:纸质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材料审查要点 (一)逐项提交各项资料;(二)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内容;(三)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是否有医师资格信息;(四)是否被用人单位聘用。 *.申请提交方式:窗口提交,网络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政务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赣西大道****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号卫健窗口 *.提交方式:扫描上传 *.传真号码: **.是否需要实人认证:否 **.关于实人认证的说明: 六、中介服务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否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要求: *.中介服务内容: 七、审批程序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受理注册申请。 *.审核决定是否合格并核发医师执业证书。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条):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条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三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第十四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是否需要鉴定:否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法定审批时限:**工作日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国医师法》(第十三条):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三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第十四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办件类型:即办件 九、收费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是否允许减免:否 *.允许减免的依据: *.减免收费的情形: 十、行政许可证件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医师执业证书 *.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年 *.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国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二)受刑事处罚;(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职权发现医师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国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三年。对具有较长年限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可以简化考核程序。受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中华人民**国医师法》第十八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第十六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第十七条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有医师法第五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行考核。需提**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中华人民**国医师法》第十九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申请重新执业的,应当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注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其他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级行政区划。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否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有无年检要求:否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年检周期:无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无 *.年检是否收费:无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有无年报要求:否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无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十五、业务办理信息 *.是否通办:无 *.通办业务模式:无 *.跨省通办事项名称: *.是否是**号文中的跨省通办事项:无 *.应用场景: *.联办机构: *.办理形式: *.是否网办:是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网办地址:http://xy.jxzwfww.gov.cn/jxzw/czbm/index.dowebId=*&orgCode=******************&flag=gj **.是否可在移动端办理:否 **.微信小程序办理地址: **.支付宝小程序办理地址: **.百度小程序办理地址: **.APP办理地址: **.其他办理地址: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无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http://nc.jxzwfww.gov.cn/col/col*****/index.htmlorgCode=******************&flag=gj **.到办事现场次数:*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服务渠道: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赣西大道****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号卫健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日上午*:**-**:**下午:**:**-**:** **.咨询方式:通讯地址:电话号码:****-******* **.咨询网址: **.政务微博网址: **.监督投诉方式:通讯地址:监督投诉电话:****-******* **.投诉网址: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是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是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是 **.所属业务分类:综合服务 **.业务办理系统:网审系统 **.网上支付方式: **.预约电话号码:****-******* **.网络预约地址:无 **.是否免申即享:无 **.是否涉及惠企政策:无 **.问题、解答 问题:在申请材料填写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解答:不能完全按照示范文本填写,要符合实际情况。 十六、办理流程说明 *、 (*)环节名称:申请 (*)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办理内容:【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接收地址:***赣西大道****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号综合窗口【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上午*:**-**:**下午:**:**-**:** (*)办理进程查询: (*)送达方式: (*)办理说明: *、 (*)环节名称:受理 (*)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办理内容:*、***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收并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说明原因,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报窗口继续审批流程。 (*)办理进程查询: (*)送达方式: (*)办理说明: *、 (*)环节名称:审查 (*)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办理内容: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办理进程查询: (*)送达方式: (*)办理说明: *、 (*)环节名称:制证发证 (*)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办理内容: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证书/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 (*)办理进程查询: (*)送达方式: (*)办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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