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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补充说明

正文内容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持续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水平,以《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依据,***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汉烟法〔****〕**号)以下简称《规定》,进行补充说明。   一、《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中肢体残疾人应为较高级别(一级、二级),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的。除肢体残疾外,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一、二、三级)、言语残疾(一、二、三级),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的残疾人,同样适用本规定的放宽办证条件。   二、《规定》第十二条“本地户籍烈士的直系亲属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间距与数量限制,但仅限直系亲属中*人。”补充为“本地户籍烈士的直系亲属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在现有条件下降低**%间距标准或所在单元格增加*个名额,但仅限直系亲属中*人。”   三、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一)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二)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三)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四)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五)已在本行政区域或其他**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六)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四、申请人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属于《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第*、*目规定的情形。   五、依据中共**省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中营造良好社会文化环境相关测评指标的通知》(陕文明办函〔****〕*号)相关要求,《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第*目、第二十一条中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距离测量标准为幼儿园、中小学校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米为半径的距离。   六、《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登记备案”规范表述为“排队轮候”,相关办理审批流程不变。   补充说明内容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补充说明由***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示      ***烟草专卖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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