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关于漳泰拟征地安置公告〔2023〕18号的补充公告(漳泰拟征地安置公告补〔2023〕20号)
正文内容
为实施*****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区已于****年*月**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年*月*日起,我区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对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 一、补偿标准 根据《**省自然**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号)《*****区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漳泰政综规〔****〕**号)的规定,京元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由原来的**万元/公顷调整为**万元/公顷。各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建设用地*.*,园地、林地、草地、其他类型农用地*.*,未利用地*.**。 青苗补偿费按照*.*万元/公顷计发;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万元/公顷计发;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参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中心**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漳泰政综规〔****〕*号)执行。 二、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区**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区**镇人民政府和京元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京元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的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公告继续执行。 *****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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