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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合市监庐延强字〔2023〕1156号)

正文内容

******清甜溪服装店(经营者:彭小明): 本局于****年*月**日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合*监庐强字〔****〕****号),对你店有关财物[《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情况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将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至****年*月**日。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店公告送达,限你店自本公告之日起**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你店可以对本**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许莉、王晨鸿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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