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1104破1号债权人会议延期公告
正文内容
**省***召陵区人民法院 公告 (****)豫****破*-*号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豫****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邓湖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邓湖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慧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原定于邓湖公司债权人应于****年*月**日前申报债权,并定于****年*月**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管理人申请,结合邓湖公司与***邓襄粮食储备库合并破产清算的审理实际情况,本院研究决定,债权申报期限**至****年*月**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延期至****年*月**日召开。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还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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