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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友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扶绥县教育城域网建设(项目编号:CZZC2023-G3-30044-YYZB)的质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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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城域网建设(项目编号:CZZC****-G*-*****-YYZB)的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睿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柳石路***号兆福园**栋*单元*-* 联系人:周兴园 联系方式:/ 贵公司于****年*月**日向我公司书面递交了关于《***教育城域网建设》项目的质疑函,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及***教育局对质疑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分公司”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的资格要求及不满足《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事实依据:经查,************分公司属于其总公司************区域设置的分公司,该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址,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所质疑的中标供应商主体错误。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但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参加政府采购法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同时,根据《***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领域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崇财规〔****〕*号)文件精神。供应商在文件中提供了《***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即可替代《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相关材料,不得再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承诺函》中涉及的相关材料。按《承诺函》第*点“我方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我方属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已取得总公司的授权。”可替代营业执照或授权书等证明文件。因此,分公司提供《承诺函》即具备投标主体资格。 三、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决定对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质疑人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 &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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