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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正文内容

申请人:*********设备制造厂。 法定代表人:徐祥伦。 被申请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为**省******招**街道福龙路*号。 法定代表人:胡海钟,局长。 申请人*********设备制造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应急罚决〔****〕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协调,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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