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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超融合三期(硬件部分)设备采购项目(LZZC2023-G1-990772-LZJC)质疑答复函

正文内容

质 疑 人:**守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美艳 授权代表人:石海鹏 地 址:**壮族自治区******双仁路**号官塘研发中心*号楼***号(**高创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 质疑人于****年*月**日向我中心递交《质疑函》,对超融合三期(硬件部分)设备采购项目(LZZC****-G*-******-LZJC)评标过程提出质疑。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人**守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参与超融合三期(硬件部分)设备采购(LZZC****-G*-******-LZJC)项目投标,在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前提下,为了获得项目业绩与竞争优势,采用低价投标。评审小组提出的澄清规定时间过短,质疑人认为采购成本证明材料需要上游供应商配合提供,因此未能在****年**月**日**时**分前在线递交,即被通知竞标无效,无效理由为“分标*竞标文件未实质性的响应采购文件内容。未实质响应内容:‘*.报价异常偏低,并在规定时间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作出书面说明。”质疑人认为受到评审小组不公平的对待,因报价较低就被要求在苛刻极短的时间书面澄清,属于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人以《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作为法律依据,同时提供**源畅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产品报价表作为事实依据。 二、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情况 在处理质疑阶段,我中心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助处理质疑事项,结合采购人意见及我中心核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点、第六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一、评标原则第(四)点 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通过政采云平台发起询标函,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通过政采云平台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经核实,本项目预算金额*******元,质疑人投标报价******元,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质疑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于****年*月**日**时**分发起询标函,要求质疑人于****年*月**日**时**分前在线递交书面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质疑人于****年*月**日**时**分回复询标函,回复内容为“我司此报价可以进行对超融合三期(硬件部分)设备采购此项目进行正常采购”。评标委员会根据质疑人的回复,认为质疑人报价异常偏低,且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的规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因此,法规规章并没有对合理时间的范围做进一步解释,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评标现场确定询标时间。 (三)质疑人质疑函回复称,该公司公平参与项目投标,在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前提下,为了获得项目业绩与竞争优势,采用低价投标,投标报价为采购预算的三分之一,由此可见,质疑人投标前应当知晓其报价属于低价投标,应当在投标前,做好报价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准备。质疑人在评审中被要求做报价说明时,在规定时限内已作出书面说明,但从回复内容来看,未对低价原因进行说明,也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评审阶段,质疑人未对询标时长向评标委员会提出异议,也未请求评标委员会增加询标时长。 综上,质疑人**守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不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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