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正文内容
申请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杰。 被申请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为**省******招**街道福龙路*号。 法定代表人:胡海钟,局长。 申请人*******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急罚决〔****〕第******号),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协调,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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