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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山南粮食物流园二期工程光伏项目

正文内容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山南粮食物流园二期工程光伏项目 原项目编号:****AEEGZ***** 原公告日期:****-**-**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山南粮食物流园二期工程光伏项目答疑* 项目编号:****AEEGZ***** 问题一:招标文件第**页 疑义: *、运行维护费最高投标限价**万元,因前*年免费,那么后*年每年的运维费用上限是**/*=**万/年,还是**/**=*.*万/年? *、运维报价时间跨度**年,期间人力、物价上涨不可预测,是否有相应的调价机制?建议将运维报价时间(含前*年)跨度缩短到*年(含)以内。 回复:**年运营不变,运营费用支付按照运行维护费报价总额除以*得出的金额,第三年付平均数的**%,第四年付平均数的**%,第五年付平均数的**%,第六年付平均数的**%,第七年付平均数的***%,第八年付平均数的***%,第九年付平均数的***%,第十年付平均数的***%. 问题二:招标文件第**页评分项“投标人奖项、荣誉”规定:自****年*月*日起(以颁奖时间或颁奖文件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承担(承建)的光伏项目获得能源行业典型案例或*级及以上奖项荣誉的,得*分,最高*分。 此项设置只有部分央企或国企能满足,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排他性,严重违反了国家在招标项目中扶持中小微企业的初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议删除此项。 回复:*、本项目要求奖项荣誉与项目有直接关联;*、经*场调研有不少于六家投标人满足要求,具有竞争性;*、投标人获得的与光伏项目相关的设计或施工或运维或安装任意一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奖项荣誉都可以。综上,本条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不作修改。 注:此答疑文件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随时关注****公共**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发布的信息并及时下载。         招标人:***山南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地 址:**省******山南镇杨桃中路***号 邮 编:****** 联系人:徐贤道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公共**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派镇紫石路与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号楼*楼 项目联系人:武华玲 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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