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龙政行复终字〔2023〕第2号)
正文内容
申请人:黄有安,汉族,住***象达镇。 委托代理人:王顺兰,**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家发,***杨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局 法定代表人:陈丽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连发,*****局法制大队教导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公(**)行罚决字〔****〕***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公(**)行罚决字〔****〕***号),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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