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作废公告—名不动产登公告(2024)7号(任军--依职权作废)
正文内容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 抵****号 任军 抵押权 ************GB*****F******** *****区百丈镇百马街***号*栋*层*号 根据**省*****区人民法院(****)川****破*号《决定书》、(****)川****破*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现公告作废。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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