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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睢宁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补充公告

正文内容

关于对《***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补充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年*月**日发布的《***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睢征补安置告〔****〕**号)补充公告如下: 一、土地现状 按照****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此次拟征收土地地类面积结构调整如下: 被征地村(社区) 地类 总面积(公顷) 农用地(公顷) 建设用地(公顷) 未利用地(公顷) 耕地(公顷) 邱集镇王林社区 原公告地类 *.**** *.**** *.**** *.**** * 邱集镇王林社区 变更调查地类 *.**** *.**** *.**** *.**** * 邱集镇高楼村 原公告地类 *.**** *.**** * * * 邱集镇高楼村 变更调查地类 *.**** *.**** * * * 根据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邱集镇王林社区十组、街北组集体所有土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含耕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 *、拟征收邱集镇高楼村后刘组集体所有土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含耕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号)的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号)的规定执行。不满**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补充公告在***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截止****年*月**日)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商务中心*楼***室;联系人:吕先生;电话:****-********;联系人:王先生;电话:****-********;邮编:******。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人民政府 ****年*月**日 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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